重庆市住宅装饰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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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重庆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试 行版)一、 总 则1.1 为了加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统一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巳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和使用中住宅装饰装修的验收,也适用于供双方鉴定装饰合同中的质量依据。 1.3 规范规定了住宅装饰装修的基本原则,防火工程、防水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给排水管道、电气、抹灰、镶贴、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厨卫、设备等各项工程的验收要求、验收方法及质量判定。 二、 基本原则 2.1住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

2、)就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应遵循安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2.2 装饰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体性,不得任意改变建筑物的陌生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若需开安装孔洞,在设备安装后应按原有外墙装饰效果修整。 2.3 装饰应在业主的分户门以内的住户面积范围进行,不得占用公用空间,不得因装饰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2.4 采购的装饰材料质量应符合该产品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和设备要求,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施工前,必须对材

3、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可由市级法定建材质检机构仲裁检验。 2.5 装饰不得随意改变排水立管、给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随意增设卫浴设施。 2.6 厨房装饰时严禁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不得穿越卧室,穿越吊顶内的燃气管道不得有接头。如确需要移动表具,应由业主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能施工。 2.7 对安装、使用有特殊规定的材料制品和设备施工,应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2.8 供需双方在住宅装饰前应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设计要求、材料选型和等级、施工质量、期限和保修期等内容。在选材时应优先采用

4、节能型、阴燃型和环保型装饰材料及用具。 三、 防火安全 3.1 一般规定 3.1.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3.1.2 住宅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 )的规定。 3.2 材料的防火 3.2.1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应涂刷防火涂料,至少涂刷两遍,且第二次涂刷应在第一次涂刷干后进行。 3.2.2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商品部位靠近非 A 级材料或导线穿越 B2 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下班棉等 A 级材料隔热。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材

5、料中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3.2.3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 A 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得安装在 B2 级以下(含 B2 级)的装修材料上。开关、插座安装 B1 级以上的材料上。 3.2.4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穿金属管或 B1 级 PVC 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3.3施工现场防火和消防设施的保护 3.3.1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3.3.2严禁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3.3.3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3.3.4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

6、火器,砂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3.3.5其他防火安全规范应遵守《 GB50327 — 2001 》的规定。 3.4 验收要求和方法 3.4.1应检验所用装修材料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 )的规定。 3.4.2装修时是否遮档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消防口是否通畅。 3.4.3现场检查施工场地有无消防器具。 四、 防水工程 4.1一般规定 4.1.1本章节适用于卫生间、厨房、阳台的防水工程。 4.1.2防水层应在地面、墙面隐蔽工程完毕并经检查验收后进行。 4.1.3防水施工应采用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质量有保证的防水材料,且

7、施工时应设置安全照明,并保持通风。 4.1.4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砂,开裂等缺陷,含水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标准,并按设计要求做好地面泛水坡度,做到排水通畅,严禁存在积水倒坡现象。 4.2验收需要和方法 4.2.1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等部位,是渗漏多发部位,应当先作防水附加层。 4.2.2防水层就雁地面延伸到墙面,且高出墙面 300 mm,浴室墙面的防水层不得低于 1800 mm 。 4.2.3整个防水工程完毕后应做蓄水试验时间不得少于 24h 。 五、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5.1 一般规定 5.1.1本规范中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

8、特为:氡( 222Rn )、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 )。 5.1.2住宅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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