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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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仙游县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32号)、建设部等九部委第162号令《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莆田市廉租住房管理规定》(莆政综[2008]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县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

2、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第三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本规定所称租赁补贴方式,是指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本规定所称实物配租方式,是指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对已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参照实物配租方式实施保障,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并举的原则。保障资金主要包括:(一)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

3、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9(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不少于10%的部分;(四)政府直管公房出售后的部分净归集资金;(五)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六)其他资金。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改建、收购和发放租赁补贴等,不得挪作他用。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房委办)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核工作。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 房源筹集第六条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新建和收购等方式筹集。主要包括:(一)政府

4、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三)腾退的公有住房。(四)社会捐赠的住房。(五)从县城区各类剩余的安置房中筹集。(六)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七条廉租住房房源供应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原则上按各社区所占比例均衡分布,由县政府组织建设或收购,对部分房源不足的社区,县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可以适当调剂。第八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配建的廉租住房由县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价格回购并按规定的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9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5、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城市绿化赔偿费等项目。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24号)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九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

6、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第十条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排。第十一条新建廉租住房的装修标准应严格控制,配备基本生活配套设施(主要包括供水、供电、电信等设施),做到交房时即可入住使用。新建廉租

7、住房应依托一个小区实行物业统一管理,对入住廉租住房的低保家庭予以免收物业管理费,其物业管理费从廉租住房租金中列支。9第三章供应对象第十二条申请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县鲤城城镇户籍,并在本县生活居住满2年以上。(二)申请家庭收入符合县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县政府公布的当年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本规定中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租赁补贴标准、配租面积等相关数据,由县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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