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时效制度的二元价值关怀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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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论诉讼时效制度的二元价值关怀  赵世峰  「摘要」当前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正在进行中,对于民法典中的各种制度的讨论日渐增多。本文针对诉讼时效问题展开讨论,主要分析了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冲突,以及诉讼时效制度的二元价值关怀,提出了制定诉讼时效制度的个人见解。  前言  时效制度起源于罗马《十二铜表法》。大陆法系各国对时效制度也均有规定,我国亦不例外。随着民法典制定工作的开展和深入,对诉讼时效制度的研究也日渐增多。本文从界定诉讼时效的相关内容入手,就诉讼时效的价值取向、价值冲突以及二元价值关怀等问题做一粗浅探讨。  一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一)诉讼时效的概

2、念  诉讼时效是时效的一种,其上位概念为“时效”。因此,在分析研究诉讼时效制度之前,有必要对诉讼时效的上位概念“时效”做些简要交待。  关于时效的概念,学界有不同的认识。依《法学词典》之定义,所谓时效,是指“法律确认的某种权利得以行使的时间范围”。[1]而有学者认为,时效,“谓因一定期间权利之行使或不行使的状态之继续,而为发生权利取得请求权消灭原因之法律要件”。[2]还有学者认为,时效是“民法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3]综合以上学说,笔者认为,所谓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持续的经过一定期间,即引起某种法律效果产生的一种法律制度。  有了

3、对时效概念的认识,下面对诉讼时效的概念加以明确。  对于诉讼时效,学界的理解也是莫衷一是。有学者认为,诉讼时效,亦即消灭时效。依诉讼时效,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即应发生该权利人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4]有学者认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5]有学者认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及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6]还有学者认为,诉讼时效,是权利人于法定期间内继续的不行使其权利,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有权拒绝履行给付。[7]我国民法通则并未对诉讼时效的概念加以明确,仅在

4、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本条的立法精神,结合民法通则第140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可为诉讼时效做出如下定义: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则其权利就不再受人民法院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所谓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权利应该适用诉讼时效规则。在此问题上,各国的通说认为是请求权。然而由于请求权的发生原因不同,诉讼时效对各种请求权的适用亦有不同之处。  1、债权所生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作为债权的本体权利,为一种不依附于其他权利的独立请求权,其最适合于诉讼时效的立法宗旨。因此

5、,无论是基于债权本身而发生的债的履行请求权,还是基于债不履行而发生的债的救济请求权,均有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我们可以说,债权所生请求权是诉讼时效适用的主要范围。  2、物权所生请求权  物权为支配权,其积极的权能为对标的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这些权利皆非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物权人不会因为这些权利的长期不行使而丧失这些权利。然而物权同时具有排他性,基于此,当物权的标的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物权人享有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当物权之行使受到他人非法妨碍时,物权人享有请求排除妨碍的权利;当物权的标的物被他人损坏时,物权人有权请求恢复原状。这三项请求权,以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为目的

6、,理论上称之为物权请求权或物上请求权。笔者认为,这几项物权所生请求权,亦有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  3、人身权所生请求权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种。  因人格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非财产类请求权,为维护人格利益所必要,不因时效而消灭。当然,因侵害人格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一般债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  因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这类请求权多发生于亲属法之上,可将其进一步分为纯身份关系的请求权和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请求权。前者由于常常涉及社会的公序良俗,故通说认为,其不因诉讼时效而消灭;对于后者,笔者认为,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请求权均应适用诉讼时效。

7、  4、其他类型的请求权  除了上述较典型的三类请求权之外,民法上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请求权。  知识产权所生请求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18条的规定,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可发生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三项请求权。这三项请求权,除了赔偿损失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之外,其余两项强求权均不应适用诉讼时效。[8]  在性质上与一定的法律关系或事实当然伴随的请求权。这类请求权,比如基于合伙、联营等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包括收益分配请求权、股息支付请求权等,笔者认为,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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