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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楼梯行业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住宅楼梯金属栏杆、金属、塑料或木制扶手的技术要求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楼梯金属栏杆、金属、塑料或木制扶手。 2 引用标准 GBJ96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JGJ37 建筑设计通则(试行) GB1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JGJ18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GBJ301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BGJ10 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3 术语 3.1 楼梯由一个或若干连续的梯段和平台的组合,用以连接不同标高的建筑平面。 3.2 踏步(Step)踏步面和踏步踢板(或不带踢板)组成的梯级. 3
2、.3 扶手(Handrail)附在墙上或栏杆上的长条配件. 3.4 栏杆(Balustrade)布置在楼梯和平台边缘有一定刚度和安全度的栏隔设施. 3.5 楼梯井(StairWell)四周为梯段和平台内侧面围绕的空间。 4 产品分类 4.1 按材料分金属、硬质木材和组合材料的栏杆、扶手。 5 技术要求 5.1.1 室内共用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中心线量起至扶手上皮不宜低于900㎜.水平扶手超过500㎜长时,其高度不宜低于1000㎜. 5.1.2 室外共用楼梯栏杆高度不宜低于1050㎜,中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0㎜. 5.1.3 楼梯井宽度大于2
3、00㎜时,不宜选用儿童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垂直杆件之间净空不应大于110㎜. 5.1.4 栏杆、扶手上下或平面转接时,宜保持衔接。 5.2 材料 5.2.1 原材料的规格、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5.2.2 制作栏杆、扶手的原材料,应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或试验报告,进场时应按批号分批验收。没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必须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作物理、化学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5.3 结构性能 5.3.1 栏杆、扶手与梯段安装完毕后,其结构承载能力应能随受GBJ9规定的水平荷载0.5Kn/m,最大允许挠
4、度值不应超过h/100(h为扶手高度). 5.4 外观质量 5.4.1 各栏杆、扶手连接处(焊接、螺丝连接)应牢固。金属栏杆与金属、塑料或硬质木材扶手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5.4.2 产品表面应光洁,不应有毛刺、焊渣及明显锤痕等外观缺陷。 5.4.3 栏杆的装饰件切割部位,必须锉平磨光,边角保持整齐,不得留下切割痕迹. 5.4.4 栏杆、扶手直线部位应调直,曲线部位应保持流畅光滑,花型一致. 5.4.5 金属栏杆、扶手在涂防锈漆前,应清除锈蚀、油污。木制扶手应油漆防腐。漆层应均匀、牢固,不应有明显的堆漆、漏漆等缺陷。 5.5
5、尺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JG 3002.3—92 表1项次项目允许偏差检验方法1栏杆高度±2用尺量2栏杆横向弯曲3用2m靠尺量3扶手纵向弯曲3用2m靠尺量4装饰件±2尺量5扶手断面±2尺量6栏杆竖向杆件之间间距±5尺量7栏杆水平杆件之间间距±5尺量 6 试验方法 栏杆、扶手的结构性能试验方法应按照GBJ10规定的悬臂构件的要求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栏杆、扶手构件在出厂前,必须经生产厂检验部门进行出厂各项检验. 7.2 检验项目和方法应按照附录A《住宅楼梯栏杆、扶手检验项目和方法》的规定。 7.3 批量与抽样 7.3.1 按
6、同一构件类型、同一单位工程同一工艺正常生产的为一批。 7.3.2 在外观质量逐件观察的基础上,按5%随机抽检,且总抽检量不小于3件,批量大于300件时,按2%随机抽检,且总抽检量中就有不少于10件进行外观质量和允许偏差量测检验. 7.3.3 结构性能检验应按半年正常生产的构件中随机抽取1件试件进行检验. 7.4 质量评定原则: 按件评定,保证项目必须符合要求,主要项目必须符合各自要求,一般项目中,优等品必须不少于6项符合要求,一等品必须不少于5项符合要求,合格品必须不少于4项符合要求. 7.5 验收原则: 被抽检的栏杆、扶手中,优等品率低于90%,该
7、批产品应按一等品验收;一等品率低于90%,该批产品应按合格品验收;合格率低于90%,该批产品应加倍抽检,合格品率仍低于90%,则应全部返修。 对返修的栏杆、扶手经检验合格后,一律按合格品验收,返修方法和检验结果应记录存档。 8 标志、包装、堆放、运输 8.1 必须在明显部位标志厂名(厂标)、产品代号、生产日期(年、月、日)和生产班组,并根据检验结果,盖验收章或挂标牌。 8.2 生产厂供应产品时,必须出具“合格证”交付使用单位,“合格证”应标明:标准编号、合格证编号、工程名称、构件代号、重量、生产和出厂日期、数量、结构性能、质量等级等。 8.3 楼梯栏
8、杆、扶手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