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关(总关)税费结算指南

武汉海关(总关)税费结算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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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关(总关)税费结算指南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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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海关(总关)税费结算指南一、收款银行帐户情况(一)收款户名:1、除机场办事处行政性收费外,其余收款户名一律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关税费(不要简写)2、在机场办事处缴纳行政性收费,收款户名为:武汉海关驻机场办事处(二)、保证金(通关)、风险担保金(加工贸易)开户行及帐号:1、在江汉办事处办理:工行汉口支行32020083090004610892、在机场办事处办理:工行民航新村支行3202006529200015773(三)、行政性收费开户行及帐号:1、在江汉办事处办理:工行汉口支行32020083090004404022、

2、在机场办事处办理:工行民航新村支行3202006509000079996(四)、抵押金(稽查、缉私)开户行及帐号:建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42001170008050004960(五)、罚没收入开户行及帐号:建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10142017000824103500910009二、交、退款须知(一)交款:当事人向海关交付资金手续应通过支票、汇票、电汇等方式进行银行转账。对现金缴款,原则上由当事人自行存入海关指定银行;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滞报金、施封锁费、单证费、加贸手册费等),可持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在财务处税费科现场缴纳。(

3、二)退款:当事人凭海关业务部门出具的《通知书》、签字完整的三级审批单复印件及收款单位开具的正式收据(有税务局印章)到财务部门办理退款,如收款单位与原交款单位不一致,原交款单位要出具说明。退款手续原则上通过银行转帐办理;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由科领导审批;2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财务处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上报分管关长审批。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署财发〔2005〕339号)规定,当事人在担保期内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业务部门应自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

4、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退款手续。退还通知书开出之日起超过60天当事人未来办理退款手续的,业务部门应负责在“武汉海关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公告之日起超过90天当事人仍未来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视同放弃资金按其他收入上缴国库。三、联系电话、地址财务处税费科:827681418276832882768140(传真)武汉市沿江大道95号武汉海关财务处税费科邮编:430021办公地址同上,海关2号楼5楼505室武汉海关财务处200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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