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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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x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510623xxxxxxxxxxxx,住址:四川省三台县xx委托代理人: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何函翊律师,联系电话13608118381。第一被申请人:广州xxx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广州市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注册号:xxxxxxxx第二被申请人:成都xxx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成都市xxxxxxxx法定代表(负责人):xxx联系电话:注册号:x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x第三被申请人:成都xxx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营业场所:绵阳市xxxxx负责人:xxx注册号:xxxx

2、xxxxxx请求事项:1、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上述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上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8年2月至2009年9月止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计39081元;3、请求裁决上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保参保手续而应支付的双倍经济赔偿金计9305元;4、请求裁决上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41474元;5、请求裁决上述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2007年9月至2009年9月的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相关参保费用。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07年9月应聘到第一被申请人广州xxxxx有限公司工作,应聘后,申请人填写了员工入职表,但第一被申请人

3、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广州xxxx有限公司也未为申请人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应聘后,第一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派遣到第二被申请人成都xxx有限公司工作,安排在第三被申请人成都xxx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从事第一被申请人的产品促销工作。工作期间,由第一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销售工作情况发放工资(通过银行转账进行,见证据3、4),工作时间和考勤由第三被申请人成都xxx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负责安排。2009年9月底,上述被申请人无故要求申请人于2009年10月1日-10日期间请假休息,10月10日后,上述被申请人既不安排申请人上班,亦没有要求申请人办理任何离职手续,导致申请人至今无法工作

4、,亦没有任何生活来源。对于上述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多次找到被申请人,上述被申请人均置之不理。申请人在上述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由于上述被申请人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

5、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按照申请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为1861元(见证据5),申请人从2007年9月起为被申请人工作,双倍工资的支付应当自2008年2月起至今,由于上述被申请人既既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上述被申请人应当支付21个月的双倍工资共计39081元。申请人工作期间,上述被申请人即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

6、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

7、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申请人在上述被申请人处的工作时间为2年零2个月,应当支付2.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按照第87条规定,上述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双倍支付,即支付5个月的经济赔偿金共计9305元。申请人在上述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每天工作时间超过7个小时,有时甚至达到10多个小时,没有周末休息和节假日休息时间(见证据6),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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