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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8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解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解读】:本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解读】:本条是
2、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对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所应起的作用规定。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已任。让用人单位知道合法用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用工成本低,反之会增加用工成本。同时让劳动者知道,如果劳动者违法,将同样要受到处罚,只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遵守用人单位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是劳动者应尽的责任。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3、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解读】:本条是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会计师、律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其会计师、律师是否适应于劳动合同法,从此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对于用人单位不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的其他企业而言,此条规定没有多大的约束力。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
4、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解读】第17页共17页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设有分支机构时,其劳动者应该与谁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与谁订立劳动合同法才合法,从此有了法律依据。即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甲方(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设立分支机构的单位,不
5、能将分支机构直接列为劳动合同中的甲方(用人单位)。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解读】:本条是关于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的规定。按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6、,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这样导致了出现一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借故不签订劳动合同想获取双倍工资的现象,本条的出现,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当然,这里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送达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否则会弄巧成拙。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
7、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解读】本条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以及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用人单位自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其用人单位将要付出的代价是: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同时还负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超过一个月不满期一年不与用
8、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的措施是: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金额是: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付一个月工资。第17页共17页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解读由于有些劳动者(特别是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的劳动者)出于某些目的,可能会拒绝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条同样的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避免僵局的产生。在劳动合同法中,只规定了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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