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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试行)发布时间:2007-08-1317:11:10访问次数:1207信息来源:省国资委办公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促进省属国有企业进一步加强财务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是指浙江省人民政府授权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2、。本制度所称子企业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或通过其它方式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财务事项是指省属企业财务发展规划、内部财务会计制度、重要会计政策、年度财务预决算、资产核销,以及其他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重大影响是指该财务事项涉及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达到本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后净资产10%以上(含10%)且不低于1000万元。第二章报告事项第四条重大财务事项分为报批事项和报备事项。
3、报批事项须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报备事项为告知事项。第五条以下事项为报批事项:(一)省属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清产核资中不良资产核销;(二)省属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限额以上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三)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四)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五)按有关规定应向出资人报告的其他重大财务事项。第六条 以下事项为报备事项:(一)省属企业财务发展规划、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年度财务预算;(二)省属企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三)省属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限额以下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四)
4、省属国有控股企业或省属企业下属上市公司以及资产总额或销售收入占集团合并资产总额或销售收入10%以上子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五)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六)省属企业及下属子企业当期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资产损失;(七)省属企业及下属子企业重大债务重组;(八)省属企业及下属子企业重大项目的政府拨款、补贴;(九)省属企业及下属子企业当期发生的对企业财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包括重大投融资、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诉讼仲裁、重大资产采购等。第三章报告程序第七条重大财务事项统一由省属企业负责向省国资委报告。
5、各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企业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是本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主要责任人,企业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本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直接责任人。第八条重大财务报批事项实行一事一报,各省属企业应按下列要求以正式文件报省国资委审批。(一)省属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清产核资中不良资产核销,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则》及省国资委有关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要求上报。(二)省属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限额以上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按《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有关核
6、准事项规定的程序、内容及要求上报。(三)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按《浙江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制度》规定的程序、内容以及省国资委对当年财务决算的要求上报。(四)省属企业利润分配及其他应向省国资委报告的重大财务事项,按以下内容上报:1、重大财务事项主要内容说明;2、重大财务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产生(或预计产生)的影响;3、企业内部相关的决策程序,并附董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决议。4、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或备查的材料。第九条重大财务报备事项实行定期上报,各省属企业应以书面形式报省国资委备案,同
7、时提交电子文档。(一)省属企业财务发展规划、内部财务会计制度、重要会计政策于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二)省属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于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上报,具体报送内容、格式另行规定。(三)省属企业及下属各级子企业限额以下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按《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有关备案事项规定的程序、内容及要求上报。(四)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按《浙江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制度》规定的程序、内容以及省国资委对当年财务决算的要求上报。(五)其他应向省国资委报备的重大财务事项,由省属企业于
8、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按以下内容上报:1、备案事项主要内容说明;2、备案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产生(或预计产生)的影响;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第四章责任第十条省属企业未按规定向省国资委报告重大财务事项,或故意漏报、瞒报、报告虚假重大财务事项的,由省国资委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同时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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