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就业创业政策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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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泉州就业创业政策一本通(企业版)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相关政策(一)企业吸纳就业税收减免政策享受对象: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享受条件: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标准: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泉州市扣减限额为每人每年52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2、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期限: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承办部门: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文件依据:1.《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4〕25号);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145号)。(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

3、款贴息政策享受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享受贴息贷款额度:贴息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如达不到上述规定条件的,给予人均2万元的贷款贴息额度贴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承办部门:南安市人社局(条件认定)、经办银行(贷款)、财政部门(贴息)文件依据:1.《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4、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福银〔2009〕21号);2.《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转发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泉人社〔2014〕143号)。[注: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规定,2016年1月1日起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该项政策将进一步修订并按新规定进行操作](三)用人单位社

5、保补贴政策补贴标准:(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80%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2)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泉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

6、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3)小型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80%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保险费。承办部门:南安市人社局。文件依据:1.《泉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7、(泉财社〔2015〕320号);2.《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服务工作的通知》(泉人社〔2015〕323号)。(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条件:①对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企业(单位)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6个月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②离校未就业的泉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到泉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参加3个月以上就业见习的,且考核合格。③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

8、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见习补贴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补助标准由省级及设区市级政府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确定。补贴期限为3个月。承办部门:南安市人社局。文件依据:1.《泉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泉财社〔2015〕320号);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145号);3.《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泉财社〔2016〕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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