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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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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动司法原理和方法研究内容提要:本文拟通过分析能动司法的原理,概括能动司法的方法和途径,以期丰富能动司法的内涵、扩展能动司法的外延,为能动司法的系统化和制度化作出些许贡献。本文认为:能动司法的现实诉求赋予其正当性,其法理依据赋予其合理性,其法律依据赋予其合法性;但凡能够在司法过程中发挥司法能动性,以及人民法院能够对公共管理等社会活动产生作用的行为和活动,均属于能动司法的范畴;能动司法除了综治维稳、联动速调、指导取证、积极调查、巡回审理、注重调解、促进执行和调解等常见的方法和途径外,还可以另辟蹊径,如提出法律(议)案、提请解释与审查、作出司法建议、依职权审查绝对无效合同和对民事违
2、法行为给予民事制裁等;能动司法不仅在实体上有所作为,还可以在程序上大放异彩,不仅针对个案发挥功能,还可以通过审判活动的延伸影响其他上层建筑,进而修正政治活动、改变司法环境。 “能动司法”是法律界现今热议的话题,由于相关理论研究尚未深入,司法实践尚不充分和法律规范零散不成体系,导致其原理不清、方法不明,现有观点皆语焉不详。本文拟通过分析能动司法的原理,概括能动司法的方法和途径,以期丰富能动司法的内涵、扩展能动司法的外延,为能动司法的系统化和制度化作出些许贡献。 一、能动司法概述 (一)能动司法的概念 目前,“能动司法”一词,散见于我国各类媒体,但其概念皆模糊不清。我国法律
3、实务界和理论界对“能动司法”的范畴也没有统一的认识,有“司法能动”、“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和“司法能动主义”等各类主张。有人认为:能动司法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①笔者认为,该观点仅揭示了能动司法的哲学依据和概括的功能,并未揭示能动司法的措施、途径、依据和特征。能动司法的概念是: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坚持“三个至上”和司法公正,拓展审判服务领域,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照顾当事人诉讼能力低弱等现状,融合能动司法诉求与法律限制的冲突,依法积极主动地运用提出法律案、作出司法建议、指导取证、巡回审理、调解和释明等方法,
4、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彻底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司法理念、制度。 广义的能动司法,是一个系统、庞杂的体系,在立法、司法和守法环节,但凡人民法院能够发挥能动性对各类社会活动施以影响、产生作用的行为和活动,皆在此列(详见本文“能动司法的原理”和“能动司法的主要方法、内容及制度”)。 (二)能动司法的特征 1.能动司法专指理论化、系统化和制度化的我国人民法院特有的审判及相关活动。 我国特有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条件,决定了能动司法在我国出现、形成和发展的必然性和独一性,而其他国家仅具有能动司法的个别或部分要素。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发挥司法的能动性方面进行了许
5、多有益的尝试,但除了“巡回审理”和“调解结案”等已经初步理论化、系统化和制度化之外,其他方法和措施尚处于探索实践阶段。而且,仅在司法界形成一定共识,理论界尚持不同的看法和态度,甚至认为目前进行的某些司法改革有所倒退。②故能动司法的建立仍然需要理论的进一步深化、共识的进一步达成和制度的进一步建立、完善。 笔者认为,能动司法不包括法院以外的司法机关的活动,因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已经具有较多的能动性,许多工作均要求其主动出击:如反贪、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监所监督、治安巡查和侦查逮捕等。并且,在有的国家,检察机关行使的是行政权。 2.能动司法是各种发挥司法能动性具体方法、措施和途径
6、的总称。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不应该只停留在理论和零星的实践中,能动司法最终应当体现为一种制度。一种司法理念必须具有明确可行的方法、措施和途径,才能通过实践和立法(广义)上升为一种司法制度。 3.能动司法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彻底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价值追求)。 能动司法的目的(价值追求)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彻底解决矛盾纠纷”。如今,在能动司法的语境中,多数学者往往从大处着眼,强调“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很少提及为具体的当事人服务,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彻底解决矛盾纠纷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虽然与
7、能动地拓展审判服务领域本身并无本末之分,但仍然应当坚守;第二层次是“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司法、行政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都是以增进人民群众的最大福利为依归,最大福利则体现为社会和谐。 4.能动司法必须坚持“三个至上”和司法公正,戒绝滥用司法权。 因为能动司法强调参与和干预,所以可能出现滥用司法权的情形。司法权本身有自我克制的属性,有自我消极被动的因素。完全取消、忽略司法的消极性特征,采取没有限度的司法能动,也违反司法基本规律,有害于司法。③能动司法应当具有规范性、有序性,保持适度能动、适度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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