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建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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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建设成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建设工作,提高建设质量,保证建设成效,辐射带动全国珍贵树种培育健康发展,增加珍贵树种资源,提升森林质量,依据《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管理办法(试行)》(林造发〔2013〕2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以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森工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总体的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成效的考核评价。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市(地级)建设成效的考核评价工作参照执行。第三条示范县是指按《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

2、管理办法(试行)》(林造发〔2013〕27号)规定程序确定的县(市、区、旗)、重点国有林区林业局、国有林场。示范基地是指纳入中央投资计划、按照《珍稀树种培育作业设计规定》(办造字〔2008〕30号)设计营造的珍贵树种示范林。21第一条成效考核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当年对3年前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示范县,以及3年前纳入中央投资计划的示范基地建设成效等进行考核评价。第二条成效考核评价依据国家下达的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建设计划、《珍稀树种培育作业设计规定》(办造字〔2008〕30号)、珍贵树种培育作业设计、《国家珍贵树种示范县管理办法(试行)》(林造发〔2013〕27号)等相关文

3、件、技术标准,以及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成效考核评价报告、示范县和示范基地自考评报告等。第一章成效考核评价组织第三条成效考核评价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实行示范县和示范基地自评、省级考评和国家级考评三级考核评价形式。第四条示范县自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重点国有林区林业局、县处级国有林场负责组织,示范基地自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重点国有林区林业局、县处级国有林场负责组织,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评价内容和指标等,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评报告,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第五条省级成效考核评价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并组织开展示范县、示范基地成效考核评价工作,于

4、每年7月底前向国家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成效考核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21第一条国家级成效考核评价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并组织开展示范县,以及以省为总体的示范基地建设成效考核评价工作,于当年年底前通报成效考核评价结果。第一章成效考核评价内容与标准第二条示范县建设成效考核评价包括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围绕示范县建设工作和示范县自身建设成效两个方面,总分值100分,其中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围绕示范县建设工作成效考核评价10分,涉及制度保障、科技支撑2项一级指标8项二级指标,以及与此相对应的考核内容与标准;示范县自身建设成效考核评价90分,涉及制度保障、资源培育、科

5、技支撑、资源保护、生态文化、示范价值6项一级指标22项二级指标,以及与此相对应的考核内容与标准(见附录1)。第三条示范基地建设成效考核评价包括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围绕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和全省示范基地建设成效两个方面,总分值100分,其中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围绕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成效考核评价10分,涉及制度保障、科技支撑、示范价值3项一级指标8项二级指标,以及与此相对应的考核内容与标准;全省示范基地建设成效考核评价90分,涉及制度保障、资源培育、科技支撑、示范价值4项一级指标13项二级指标,以及与此相对应的考核内容与标准(见附21录1)。第一条依据影响示范建设成效的重要程度确定的一级指标

6、、二级指标的评分分值见附录1。第一章成效考核评价方法第二条省级成效考核评价涵盖所有示范县和示范基地。国家级成效考核评价涵盖所有示范县,对每个示范县分别进行考核评价;对示范基地,以省为总体,抽取不低于30%的个数进行考核,以此评价全省示范基地建设成效。第三条考核评价指标的获取,采用查阅文件资料、座谈交流、听取汇报、现地考察、问卷调查、抽样调查和统计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培育规模、培育质量主要采用抽样调查,种质资源、科普文化主要采用现地考察,社会氛围主要采用问卷调查,其它指标的获取采用查阅文件资料、听取汇报、座谈交流、统计分析等方法。第四条以抽样调查方法考核评价培育质量、培育规模指

7、标中是否按作业设计施工时,省级考核评价抽取年度完成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0%;国家级考核评价抽取年度完成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0%。第五条培育规模、培育质量指标中的作业面积、栽植密度、保存状况和郁闭度调查采用如下方法。(一)作业面积调查。在抽取的小班现场,用21GPS、罗盘仪等仪器,或利用地形图勾绘法、遥感影象图判读法测定小班面积,并与设计面积对比。当两者面积相差5%(以设计面积为真值)以内时,作业面积符合设计面积;当两者面积相差5%(以设计面积为真值)以上时,作业面积不符合设计面积。(二)栽植密度调查。对于人工造林小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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