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法的角度审视我国土地征收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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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征收的法律制度从经济法的角度审视我国土地征收的法律制度从经济法的角度审视我国土地征收的法律制度>  当今社会,土地征收已成为推进城镇化进程、加速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但由于利益的驱使,一些地方存在土地征收目的不合法,过多滥用职权强制征收农民土地,被征地后对农民的补偿安置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导致失地农民的生存问题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社会矛盾日益突出。我国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将“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作为改革的主要任务。因此,如何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完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保障被征地农

3、民的权益,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谐社会构建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土地征收一般理论  我国法律对土地征收的概念界定为:“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简单来说,土地征收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他人所有的土地变成国家所有并给予一定补偿的法律制度。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国土地所有权的公有性,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的土地,宅基地、自留山,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农民

4、集体所有。由此可见,只有国家和农民集体享有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因此,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主要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世界各国对土地征收制度的表述更是多种多样,如美国的土地征收名为“最高土地权的行使”,财产的私有制决定了只有在严格的条件下才允许行使土地征收制度。英国的土地征收制度称为“强制收买”,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行购买土地所有权。法国将其称作“公用征收”,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征收私人土地所有权日本将其称为“土地收用”,是指为特定公共事业之用,强制地取得私人土地所有权的制度。德国、我国台湾地区则将其称之为“土地征收”。尽管各国对土地征收的

5、称谓不同,但其有关土地征收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一样的,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和公平、公正的补偿准则,以强制的手段,将他人的土地所有权转移给国家的法律制度。  土地征收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以补偿为要件强制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对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来说,是一种经济利益的损失。因此,土地征收被看作是一种经济法行为,其经济法律特征如下:  (一)社会公共利益本位化从限制国家公权力来讲,公共利益是国家进行土地征收的依据和标准,届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为了保护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不受到国家强制政权的滥征滥用,土地征收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条件。从保护土地安全来

6、讲,由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主要是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所以为了适应城镇化的发展,国家只能以土地征收的方式从农民集体手中获得土地,以便满足建设用地的使用量。与此同时,我国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也在逐年下降,如若征地不以公共利益为依据,势必会造成土地资源的稀缺,甚至会威胁到我国的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  (二)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平等  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主体有两类:征收人即政府机关,被征收人即农民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主体因启动土地征收制度而拥有强制权,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被征收人在征地过程中则处在被动地位。土地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通常都是行政机关在征地之前就规划完毕的,并非征

7、地人与被征地人自愿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被征地者除了在明显的不合理的规定或者是有确定损失的情况下,会为了自己的权益发表意见、据理力争之外,其并不会积极地投入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全过程中。土地征收通常情形下并不等价有偿,被征地人需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牺牲自己的利益来换得它的实现。土地征收争议纠纷解决一般也由行政机关处理,这就使被征地人因“官官相护”的思想,放弃了表达自己真实想法的意愿。这就注定了征收双方地位的不平等。  (三)调整对象主要是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使得可供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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