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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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健食品标识规定政策法规保健食品【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7-18  【生效日期】1996-07-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996年7月18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用

2、定义如下:  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物。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

3、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信息版面:是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包装表面。如果因包装设计原因,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信息版面”不能满足标签标示的要求(如折叠的包装袋)时,则“信息版面”可选择右侧版面右侧的下一个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主要加工工艺等食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4、:  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  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不得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用。  第五条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方式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保健食品标识不得与包装

5、容器分开、所附的产品说明书应置于产品外包装内。  各项标识内容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标示于相应的版面内,当有一个“信息版面”不够时,可标于第二个“信息版面”。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清晰、醒目、直观、易于辨认和识读。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牢固、持久,不得在流通和食品过程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  必须以规范的汉字为主要文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内容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并书写正确。所使用的汉语拼音或外国文字不得大于相

6、应的汉字。  计量单位必须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第六条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必须标示本《办法》附件1所规定的各项内容,其标示方式必须符合本《办法》附件1所规定的相应要求。  第七条 凡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标示内容或标示方式不符合本《办法》者,依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1996年7月18日卫监发[1996]3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程序和检验方法

7、规定了评价食品保健作用的统一程序和检验方法。   本程序和检验方法适用于评价食品的免疫调节、延缓衰老、改善记忆、促进生长发育、抗疲劳、减肥、耐缺氧、抗辐射、抗突变、抑制肿瘤、调节血脂、改善性功能等作用。   本程序和检验方法规定了评价食品保健作用的人体试食试验规程。 2.进行食品保健作用评价的基本要求   2.1对受试物的要求   2.1.1提供受试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化学结构、纯度、稳定性等)等有关资料。   2.1.2受试物必须是规格化的产品,即符合既定的生产工艺、配方及质量标准。   2.1.3提供受试

8、物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资料,受试物必须是已经过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确认为安全的物质。   2.2对实验动物的要求   2.2.1根据各种试验的具体要求,合理选择实验动物。常用大鼠和小鼠,品系不限,推荐使用近交系动物。   2.2.2动物的性别不限,可根据试验需要进行选择。动物的数量的要求为小鼠每组至少10只(单一性别),大鼠每组至少8只(单一性别)。动物的年龄可根据具体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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