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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8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峨边彝族自治县杨河乡生活污水处理站工程环评报告》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本)项目名称:峨边彝族自治县杨河乡生活污水处理站工程建设单位(盖章):峨边彝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编制单位:安徽通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18年5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的名称,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
2、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厂界距离等。(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86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一)项目名称峨边彝族自治县杨河乡生活污水处理站工程建
3、设单位峨边彝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尹建平联系人魏洪建通讯地址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景阳路82号联系电话0833-5229053传真/邮政编码614300建设地点峨边彝族自治县杨河乡高湾村4组(经度:103°23′30″,纬度:29°13′32″)立项审批部门峨边彝族自治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批准文号峨边发改经信审【2017】68号建设性质新建■改扩建□技改□行业类别D4620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占地面积占地面积260m2绿化面积/总投资(万元)170.57环保投资(万元)20.8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12.19
4、%评价经费/预期投产日期2018年12月工程内容及规模一、项目背景及任务由来本项目位于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杨河乡高湾村4组(经度:103°23′30″,纬度:29°13′32″),目前杨河乡乡镇生活污水均未经过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杨河,对杨河水质造成一定的污染。随着环境治理项目的实施,杨河作为重点环境保护水体,必须对周边污染源进行治理。为加快乡镇民生工程建设,实现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保护杨河乡周边水环境,落实节能减排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关于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等相关要求,峨边彝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拟投资170.57万元
5、修建峨边彝族自治县杨河乡生活污水处理站一座,该公司于2017年6月委托四川建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编制了《峨边彝族自治县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于2017年6月29日取得了峨边彝族自治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的可研批复,批复文号:峨边发改经信审【2017】68号。根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新建的杨河乡生活污水处理站的处理能力为200m3/d,占地260m2,采用“前端预处理+BioComb一体化装置生化处理”工艺,86主要收集处理杨河乡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的尾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
6、一级A标后外排杨河。本项目属于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D4620),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新建污水处理厂项目工程属于鼓励类第三十八条“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中第15款““三废”综合利用及治理工程”;污水管网工程属于鼓励类第二十二条“城市基础设施”中第9款“城镇供排水管网工程、供水水源及净水厂工程”,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中有关规定,峨边彝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
7、资有限公司委托安徽通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该建设项目的环评工作。我单位在接到委托后,按项目特点与专业要求,进行现场踏勘、收集资料,针对本项目可能涉及的污染问题,从工程角度和环境角度进行了分析,并对工程中的污染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防治对策和管理措施,尤其对工程可能带来的环境正负影响和效益进行了客观的论述,在此基础上,编制了该环境影响报告表,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二、编制依据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
8、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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