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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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哈尔滨市热民政府令第181号  《哈尔滨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2007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效廉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哈尔滨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国家建设项目投资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2、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包括: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三)以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

3、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属于本市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市审计机关负责全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区、县(市)审计机关按照各自的审计管辖范围或者接受上级审计机关授权进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工商、税务、国土资源、城市管理、

4、水务、环境保护、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发展和改革、建设等部门应当将制定的国家建设项目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内容抄送给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内容以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国家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  审计机关编制的国家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明确审计项目和审计组织方式。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和国家

5、关于审计计划管理的规定对国家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进行调整。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及时告知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七条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审计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等部门以及相关建设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沟通审计情况、通报审计结果。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下列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计:  (一)经营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资金到位、论证与规划费用、征

6、地拆迁、概算审批、预算审批、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等情况;  (三)建设成本、费用的支付,设备、材料的采购、管理,债权、债务的发生和存在,税费交纳,节余资金的形成、分配等情况;  (四)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实际完成投资额以及工程造价的控制情况;  (五)预算或者概算调整,财产的交付使用,完工工程、未完工程和预留资金,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等情况;  (六)涉及环保、消防、土地等方面的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  (七)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以及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管理情

7、况;  (八)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能力等投资效益情况。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检查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所涉及资金的情况。  第九条审计机关在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的特点和性质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计:  (一)审计机关直接审计;  (二)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三)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除前款规定审计方式外,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人员参加审计。  第十条审计机关在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

8、时,应当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方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及良好社会信誉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接受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不得将受委托的审计项目转托给其他社会审计组织。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或者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人员参加审计,应当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并对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或者聘请的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审计人员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对上述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对财政性资金投入3000万元以上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国家建设项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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