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活动中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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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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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活动中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论《信托法》的缺陷与补救       《信托法》的颁布与实施,是中国财产管理制度的创新,对中国信托业和资产管理市场的规范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信托这种“名”与“实“相分离的优良财产管理制度,毕竟源于异国他乡的英美国家,不是中国固有的制度,因此,法律本身从一开始就留下了许多空白和不明确之处,虽然《信托法》使中国的信托实践有了基本的法律基础,但完备的信托法律环境还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一、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问题       国际通行的信托制度是建立在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基础上

2、的,并由此形成信托最根本的法律原则——“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原则,即: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要转移到受托人名下,但信托利益要由受益人而非受托人享有。我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这里,并没有明确信托财产所有权需要转移给受托人,只是使用了“委托给”三个字。由此,《信托法》给信托实践带来了第一个问题:第2条关于信托定义中的“委托给”三个字的法律含义到底是什么?是仅有意思表示

3、就够了呢,还是除意思表示外尚需财产权的转移行为?这一问题不明确,实践中的信托活动特别是信托机构的信托业务就无法开展。       由于《信托法》本身措辞的含混,致使不少人望文生义地认为,我国信托制度并不需要建立在财产权转移的基础上,只要有委托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换言之,设立信托,并不需要履行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然保留在委托人的手中。这种观点无论从哪个角度说,都难以成立。第一,从制度安排看,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以意思表示为基础的委托代理制度和委托合同制度,如果信托制度只是一种以意思表示为基础的委

4、托财产管理制度,那么,我国就根本没有必要再另起炉灶,制定一部专门的信托法,现行的委托制度已经足以解决问题了。实际情况是,信托制度从诞生之日,就表现了与委托制度完全不同的法律和功能特征。我国制定信托法,确立信托制度的根本目的,也正是要发挥信托在财产管理方面根本不同于委托的功能。第二,从《信托法》本身规定看,信托财产所有权不可能仍然保留在委托人手中。《信托法》第15条确立了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地位,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如果委托人保留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就根本不可能有具有上述独立性的信托财产。还

5、有,《信托法》第8条明确规定:信托可以采取遗嘱方式设立。遗嘱信托是于委托人死亡后才生效的信托;而且,《信托法》第52条还规定:信托不因委托人死亡、解散、被撤消或者破产而终止。众所周知,在法律上,当人死亡或者企业终止后,将丧失民事权力能力。如果委托人连拥有权利的资格都没有了,又怎么在以上情形下保留信托财产所有权呢?!第三,在从操作层面考察,《信托法》第2条明确要求,信托财产必须置于受托人名下进行管理或处分。如果不将财产权转移至受托人名下,受托人又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去管理特别是处分信托财产?!当信托财产是记名财产或者是需要进行注

6、册登记的财产时,没有所有权名分的受托人更是无法实施处分行为。       其实,抛开《信托法》第2条定义信托时所使用的含混不清的语词(即“委托给”),纵观整部《信托法》的条文,环绕在信托财产所有权要不要转移问题上的迷雾就会烟消云散。毫无疑问,我国《信托法》的字里行间明确确立了国际通行的信托制度的本质,建立了以财产权转移为基础的信托制度。首先,从信托财产的定义看,《信托法》第14条规定:“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该条文的意思显而易见,要成为信托财产,仅有受托人承诺信托的意思表示是不够的,还必须要由受托人“取

7、得”。其次,从新旧受托人职责交接看,《信托法》第41条规定:在原受托人职责终止时,不仅要向新受托人移交信托事务,还必须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手续。这里同样表明了信托财产必须转移给受托人的法律含义。再次,从信托财产归属看,《信托法》第55条规定:当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确定后,不是由权利归属人当然取得信托财产,而必须由受托人向权利归属人办理信托财产转移手续。如果信托财产没有转移给受托人,何来转移给权利归属人之说。(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因此,对《信托法》第2条中所用“委托给”一词,不能简单理解为是一

8、种意思表示行为,正确的理解应当是“委托+给”,“委托”是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行为,“给”是将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的行为,一个有效的信托不仅要有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还必须要有财产权的转移。据此,在信托实务中,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如要创设有效之信托,务必牢记:应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从法律上转移给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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