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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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51020(颁布时间)20060101(实施时间)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文号)淄博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经市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二00五年十月二十日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力的建设、生产和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电力设施的保护。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盗窃、哄抢电力设施的案件。规划、建设、交通、林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机构和制度,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管理。第六条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划和规范标准兴建电力设施,并加强技术、质量管理,做好维护检修,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第七条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予以制止和举报。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3、和个人,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一)发电厂、变电站内的设施;(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架空电力线路:包括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四)电力电缆线路:包括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

4、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五)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六)电力调度设施:包括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第九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

5、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直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为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基础外沿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城区内道路狭窄、管线较多的地段,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的范围可以适当缩小,但应当由承担新建管线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提

6、出管线拟定位置以及保护措施。第十条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者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电压等级最大风偏距离最大垂直距离1-10千伏3米3米 35-110千伏3.5米4米 220千伏4米4.5米 500千伏7米7米第十一条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一、二级公路、高速公路以及铁路的安全距离为:电压等级公路路面铁路轨顶电气化铁路轨顶1-10千伏7米7.5米11.5米 35-110千伏7米7.5米11.5米 220千伏8米8.5米12.5米 500千伏14米14米16米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公路、铁路,其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消除隐患。第十二

7、条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电力设施:(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二)地下、水底电缆敷设后,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规划、建设、水利等部门。第十三条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标志、永久标志的检查和维护,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电力设施产权单位保护电力设施的措施予以支持和配合。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一)移动、损坏标志物;(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的使用;(四)擅自迁移、变更、破坏用电

8、计量仪表装置;(五)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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