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建筑物管理维护服务商业同业公会成立大会-台中公寓大厦

台中建筑物管理维护服务商业同业公会成立大会-台中公寓大厦

ID:12599059

大小:4.49 MB

页数:47页

时间:2018-07-18

台中建筑物管理维护服务商业同业公会成立大会-台中公寓大厦_第1页
台中建筑物管理维护服务商业同业公会成立大会-台中公寓大厦_第2页
台中建筑物管理维护服务商业同业公会成立大会-台中公寓大厦_第3页
台中建筑物管理维护服务商业同业公会成立大会-台中公寓大厦_第4页
台中建筑物管理维护服务商业同业公会成立大会-台中公寓大厦_第5页
资源描述:

《台中建筑物管理维护服务商业同业公会成立大会-台中公寓大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台中市公寓大廈管理實用手冊編撰彙整:台中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商業同業公會第二.三屆理事長/賴順仁教育訓練主委/葉武霖目錄:壹、17個公寓大廈常見問題Q&A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會議及運作篇二、管理費收費爭議篇三、住戶修繕爭議篇四、建築物相關使用爭議篇貳、台中市公寓大廈相關管理辦法與公告一、台中市新舊違章建築劃分日期公告及違章拆除二、台中市騎樓、人行道機車及腳踏車設置地點及停車規定公告三、臺中市騎樓開放空間綠美化設施及街道家具設置管理辦法四、臺中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辦法五、臺中市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補助

2、辦法六、臺中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辦法七、臺中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申請書參、最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法規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三、公寓大廈住戶規約範本「台中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台中市公寓大廈管理實用手冊」18壹、17個公寓大廈管理常見問題Q&A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與會議運作篇Q1:非公寓大廈所有權人之住戶,例如所有權人之配偶、子女或承租人,是否可以擔任公寓大廈的主委、監委或財委嗎?A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

3、,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Ps:若大樓希望由所有權人才能擔任社區之主委、監委或財委,請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做成決議或於住戶規約條文中明定限制。Q2:公寓大廈管理委員之任期為一年還是二年?是否得連選連任?主委、監委或財委的任期有限制嗎?A2: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

4、未規定者,任期一年。Ps:依營建署解釋函令解釋,若住戶連續被選任為大樓之主任委員、財務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二次,即使擔任不同職務,視同連任一次;下一屆委員選舉,就不得再擔任主任委員、財務及監察業務任何一項性質之委員。Q3: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開會,於本條例中有何規定與限制?A3:本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Ps:非急迫情事開會通知不得以公告方式,

5、且須於十日前交住戶簽收或掛號寄送。Q4: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出席及表決人數與比例有何規定?A4:依本條例第三十一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本條例第三十一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台中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台中市

6、公寓大廈管理實用手冊」18,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Ps:若該社區住戶規約,已針對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出席及表決人數與比例,已有特別之出席與同意門檻規定者,從其規約規定。二、管理費收繳爭議篇Q5:住戶積欠管理費,管理委員會如何要求住戶繳納應繳之費用?A5: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

7、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

8、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Q6: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