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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讲中世纪德意志帝国和意大利城市共和国政治制度一、德意志帝国16世纪前的封建政治制度(一)德意志帝国早期的封建政治制度德意志帝国是在法兰克王国解体后,根据843年的凡尔登条约所形成的一个独立国家。开始时称为东法兰克,直到11世纪末才取得了德意志这一名称。从9至11世纪,德国一直处于四分五裂的局面,当时存在着五大公国,即萨克森、法兰克尼亚、士瓦本、巴伐利亚和洛林,相互对峙,各自为政,国王徒有虚名。萨克森王朝公元911年,东法兰克国王路易死后,加洛林王朝统治便告终止。919年经各大公国贵族代表会议的讨论,萨克森公爵被推选担任国王,是为亨利一世,开始了萨克森王朝的统治。亨利积
2、极推行对外扩张政策,于923—925年夺得了洛林的最高统治权,同时对东方的斯拉夫人进行了多次征讨。936年亨利逝世后,经全德公爵大会的推选,由他的长子鄂图一世继承王位。鄂图一世继续亨利一世的对外扩张政策,于940年前后,征服了易北河和奥德河之间的广大地区,占领了斯拉夫人的大量土地,建立了边区马尔克和两个主教区——哈维里贝格和勃兰登堡主教区。鄂图的势力一直延伸到德兰半岛,并在此建立了三个主教区,即亚胡兹、什列兹维格、和里潘主教区。951年率军入侵意大利,在占领伦巴底之后,鄂图在帕维亚接受了当地贵族对他的宣誓效忠,并得到了伦巴底国王的称号。960年,教皇约翰十二因受到罗马贵族
3、的威胁,请求鄂图派军援助,962年,鄂图率军进入罗马,在罗马的圣彼得教堂接受教皇的加冕,称为“罗马帝国皇帝”。神权与俗权的对立与“教皇革命”鄂图在得到皇帝的称号后,承认了教皇对意大利地产的要求,却保留了德意志皇帝对地产的所有权,而且要求教皇就职后应向德意志帝国皇帝宣誓效忠,鄂图还不经教皇同意便撤换了拉文那大主教,引起了教皇约翰十二的极大不满,从而开始了世俗政权与罗马教皇之间的长达几个世纪的关于主教授职权的争论。这场争论实际上是一场世俗政权高于教权还是教权高于世俗政权的争论。12世纪德皇亨利五世与教皇卡立克斯特二世签订沃姆斯和约,规定主教和修道院长由教士选举,德皇归还所侵占
4、的教会财产,由教皇赐与指环和权杖表示对世俗政权的承认,但德国主教和修道院长的选举应在皇帝或其代表的参加下进行,并由皇帝赐与节杖作为认可的象征,这项和约虽使争议暂时告一段落,但争议并未结束。德意志帝国早期政治制度的特点1.由于帝国的分裂和中央集权的软弱,帝国国内的一切重大事务必须经过公爵和主教参加的封建主大会才能决定。封建主大会不仅决定战争与媾和等重大问题,皇位的继承亦须由封建主大会认可。但封建主大会并无权干预和决定各公国和主教区内部的事务,即使决定亦无法执行。德意志帝国只是公国和主教区的一个松弛的联合。2.德国的主教区拥有大片地产,它和公国一样,是一个具有行政、司法乃至立
5、法权力的独立地区,这也是中世纪德意志国家政治体制的一个特点。3.行政权力的分散是中世纪德意志王国的另一特点。中央的一切重要官吏,即帝国的主要大臣,均分别由大公国的公爵和主教区的主教担任,不仅公爵和主教担任国家大臣,而且职务世袭。例如,美因兹的大主教担任德意志帝国世袭的掌玺大臣,萨克森公爵担任德意志帝国世袭的元帅等4.德意志封建王国建立初期,马尔克公社仍然是德意志社会基层组织的主体,德意志的农民大多数都是马尔克公社的自由农民,司法权力属于公社。随着德意志封建化程度的加深和封建主权力的加强,封建领主才逐渐拥有了自己独立的司法权力。此外,由于国王在军事力量上主要依靠各大公国和主
6、教,自己没有建立一支强大的军队。(二)德意志帝国13至16世纪的政治制度13世纪是德意志城市发展的繁荣时期,农村居民大批流入城市,城市中出现了各种商业行会和手工业行会,但各城市之间往往缺乏联系,而且没有一个城市像英国伦敦那样发展成为全国工商业的中心。德国城市的发展也没有能够促成德意志帝国政治上的统一,反而更加促进了它政治上的分裂。1220年,霍亨斯陶芬家族的腓特烈二世加冕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他把自己的统治重心放在意大利,他把德国留给四分五裂各自为政的封建贵族去进行统治,而把自己的注意力专注于意大利和西西里,因而对德国诸侯作出了许多的让步。1250年霍亨斯陶芬王朝覆灭,德意
7、志帝国便处于分崩离析的境地,从1254—1273年的20年间,出现了没有皇帝的所谓“大空位时期”。在此期间,王室领地和特权几乎被诸侯瓜分殆尽,封建割据局面更趋严重,大空位时期,德国分裂为300多个大小不同的公国和侯国。1273年在法兰克福召开的选侯会议上,哈布斯堡家族的鲁道夫伯爵当选为德意志帝国皇帝,大空位时期方告结束。自此皇位辗转于哈布斯堡家族和卢森堡家族之间,皇帝徒具虚名,国家实际权力掌握在七个最大的诸侯手里,这七个诸侯是:美因兹、科伦、特里尔的三个大主教,波西米亚(捷克)国王,莱茵区的巴拉丁伯爵,萨克森公爵和勃兰登堡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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