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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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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层次性探讨和重构关键词:刑事证明标准;层次性;确信无疑;盖然性内容提要:刑事证明标准是证据法中的基本问题之一,其对于刑事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均有着重大意义。从分析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现状和不足出发,结合国情,阐述我国设立具有层次性的刑事证明标准的依据,并结合司法实务,构建一种“主辅结合”式的刑事证明标准,以期有益于立法和司法。一、刑事证明标准概述 证明标准,在英美证据法上一般表述为“standardofproof”、“thedegreeofproof”等,意思是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所要达到的具体要求。在我国学
2、界对刑事证明标准的概念有着不同认识,如(1)证明标准指的是证明主体运用证据对证明对象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要求{1}。(2)所谓刑事证明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避免遭受对己不利的制裁后果,负有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履行其证明责任所必须达到的法律要求的程度{2}。(3)证明标准是诉讼中负证明责任的一方为解除其证明责任所需确立的证明程度,在刑事诉讼中,这一概念特指法官或其他事实裁判者做出有罪判决时根据证据所确立的心证程度{3}。(4)证明标准,是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等待证事项的证明所必须达到的要求,也就是说,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提
3、出证据进行证明应达到何种程度方能确认待证事实的真伪存否从而卸除其证明责任{4}。对刑事证明标准概念的认识分歧主要在于:第一,证明标准的运用主体是谁?是否仅限于负有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第二,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是否存在区别;第三,证明标准是否仅适用于审判阶段。10 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惩罚犯罪,为了达到此目的,则必须对犯罪事实进行确认,即确定控方对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指控是否达到定罪标准,因此,在审判阶段必然存在运用证明标准问题。但是,惩罚犯罪的处理结果,除了法院判决外,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还存在不起诉制度,此外,在刑事诉讼过程
4、中还包括立案、拘留、逮捕、侦查终结、提起公诉等一系列的阶段,上述诉讼阶段也都存在运用证据和适用证明标准的问题,因此证明是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活动,其不仅体现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实中,而且还包括侦查和审查起诉的活动内容中,理由在于:第一,每一个诉讼阶段作为一个独立的阶段都有相对独立的任务,而任务完成的标志就是做出一定的书面结论,书面结论的做出必须建立在依靠证据进行证明的基础之上;第二,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要经过侦查、起诉、审判的全过程,许多案件在审判前的程序中就得到解决,或撤销案件、或不起诉,而这些结论的做出并非是主观随意的
5、,而是建立在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分析判断的证明活动的基础之上;第三,在刑事诉讼中还存在着一些需要证据证实的程序性事实和辩护方提出的辩解事实,这里也同样存在证明活动和运用证明标准的问题。因此,可以说证据是证明的外在,证明标准是证明的实质。基于此,可以明确证明标准的运用主体范围?大于证明主体范围,因为在诉讼中,不仅负有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存在运用证明标准问题,而且负有证明职责的国家专门机关和参与诉讼的其他人员如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等也存在运用证明标准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与否的问题。 此外,证明要求,是指人们所追求的通过诉讼
6、证明要达到的目标。其是就行为过程而言的,体现了证明活动的方向和追求,带有一定的理想色彩,它建立在人的认识能力的至上性基础之上。而证明标准则是衡量证明活动是否达到证明要求的具体尺度,其是就行为结果而言的,建立在人的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渐进性基础之上的。因此,证明标准虽然从实质上讲也是一种证明要求,但其是一种动态的、渐进的并受刑事诉讼模式限制的证明要求。 综上,可以明确:第一,刑事证明标准是一种具体的证明要求;第二,刑事证明标准的运用是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而不仅仅体现于审判阶段;第三,刑事证明标准的运用主体包括所有的诉讼
7、主体,而不仅仅是负有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因此,笔者认为:所谓刑事证明标准,是指刑事诉讼主体运用证据对证明对象的真伪性进行衡量的具体准则。 二、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现状和不足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立案、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审判等几个阶段都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如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的刑事立案条件、第61条规定的先行拘留条件、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第140条和第142条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第129条、第141条和第162条则分别规定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有罪判决的条件,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述“案件事实清楚,
8、证据确实、充分”则被学界认为是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从上述规定看,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一方面按照案件的不同阶段规定了不同的要求,并规定了各自把握的主体,但另一方面则规定了在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有罪判决时,均要求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在学界和司法实务中均被认为有许多不足,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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