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联合审批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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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生资源回收联合审批办理指南1.1重要申明:本办理指南旨在帮助您迅速了解获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并不能代替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因此,作为申请人在申请前有义务详细阅读并了解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您申办过程中如有任何意见建议及投诉举报,可以联系:1:96178效能投诉中心投诉电话:961782:宁波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投诉电话:871875013:鄞州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投诉电话:882250501.2适用范围:从事再生资源(不含放射性物质、危险固体废物)的回收经营1.3须办证照批文:1:供销社的再生资源回收

2、经营许可证;2:环保局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3:工商局的营业执照。1.4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1.5受理地址: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6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451.7简要流程:步骤一:向综合窗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许可证》提出申请,供销社组织环保部门现场联合踏勘。步骤二:联合踏勘通过,申请人开始筹建工作。步骤三:申请人筹建完毕,向综合窗口提出现场联合验收申请,并一次性提交供销社、环保等部门所需材料。步骤四:联合验收或整改通过,供销社、环保部门核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价

3、文件批复意见,送综合窗口。步骤五:综合窗口一次性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向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1.8申请必备条件(详细的申请条件请见2.2):1:投资人员,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国家相关规定的犯罪情形;2:符合城镇规划、行业规划、环境功能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同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详见《宁波市中心城可再生资源回收设施规划》);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生产性回收经营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生活性回收经营场地不少于100平方米;社区便民回收点不少于20平方米;4:

4、中心城区闹市区域主要道路两侧200米内不得设立固定收购点;5:新开设的回收网点,应对周边居民生活不会造成妨碍和影响;6:新开设(或移址)的回收网点与已有的同类回收点间隔距离不少于500米。1.9需要缴纳费用:无1.10涉及的审批部门窗口咨询联系方式:1:区综合窗口联系电话:882252252:环保部门窗口联系电话:882251251.11警示:未取得许可证(件)是非法的,将坚决予以关闭或整改,申请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指南索引指南概要…………………………………………

5、1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4联合审批程序……………………………………6所需表格…………………………………………10注意事项…………………………………………12附录………………………………………………131.法规摘要………………………………………132.国家行业标准…………………………………132.获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2.1前置条件:1:获取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核准2.2申请条件1:投资人员,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国家相关规定的犯罪情形;2: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应是具有经营能力

6、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3:符合城镇规划、行业规划、环境功能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同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详见《宁波市中心城可再生资源回收设施规划》);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生产性回收经营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生活性回收经营场地不少于100平方米;社区便民回收点不少于20平方米;5: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关回收设备和安全卫生防范设施;6:在中心城区闹市区域主要道路两侧200米以内不得设立固定收购网点;7:新开设的回收网点,应对周边居民生活不会造成妨碍和影响;8:新开设(或移址)的回收网点与

7、已有的同类回收店间隔距离不少于500米;9:回收加工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10:新开设的中心城区社区回收点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必须承诺所申办网点达到按规划要求统一制式、统一标式站名、统一持证上岗、统一管理“四统一”的规范要求做好网点建设,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整改。11:企业或个人经营户业主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行业主管部或行业协会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规范经营(培训地点:宁波市华严街169弄76号五楼,宁波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站;咨询电话:8733

8、3376)。2.3申请材料:1:由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仅指增加经营范围);2:关于要求“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申请报告”及“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业设立申请表”;3:场所的产权证明、平面布局示意图和租赁协议(合同)复印件三份;4:注册验资文本或银行资金信用证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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