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办理指南 - 宁波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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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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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版本号:2010版重要说明:本指南旨在方便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浙江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和审查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本指南载述获取该意见书的一般规定,凡有意申请者均应阅读。虽然我们竭尽所能,确保本指南载有详尽和最新的资料,但仍会不时予以修订。如有任何疑问或要获得更详细信息,请与我局联系或登录http://www.nbwater.gov.cn/网站查询。如有意见建议或投诉举报,请拨打行政服务中心电话0574-87187501。注意事项: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不得也不需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利益。涉河

2、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办理指南(适用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穿河、穿堤管道、电缆等以及城市建设围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围垦河道审核等)事项名称: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城市建设围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围垦河道审核)事项编号:X1701□事项性质:行政许可适用的申请主体:进行涉河涉堤建设(含占用水域审批,城市建设围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围垦河道审核)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受理地点: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5楼32号水利窗口(海曙区老实巷70号)受理时间:上午

3、8:30~11:30下午1:00~5:00咨询电话:0574-871870130574-87187022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组织专家评审37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法定实施主体名称:水行政主管部门实际实施主体名称:市水利局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37是否收费:□收费:(收费依据请详阅附录A)项目:涉河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费用:1、永久占用:基础设施占用重要水域380元/平方米、基础设施占用非重要水域330元/平方米;非基础设施占用非重要水域750元/平方米。

4、2、临时占用:基础设施占用重要水域5元/平方米、基础设施占用非重要水域4元/平方米;非基础设施占用非重要水域10元/平方米。缴付时间:获取经批准的意见书时一次性缴清。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详细条款内容请详阅附录A)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一条4、《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浙政令第21

5、4号)第十五条5、《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八条、第十条6、《宁波市防洪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五款7、《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8、《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第十条37获取意见书的条件: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1:经市发改委审查批准的立项文书;2: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防洪安全影响评价报告或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获得本部门审批的必要条件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暗涵、码头、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水口、涵闸、泵站、管道、缆线等工

6、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河道专业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暗涵、码头、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水口、涵闸、泵站、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37获取意见书的程序及相关工作:步骤申请人和部门要做的事情回应时间申请和受理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市行政服务中心宁波市水利局32号窗口1:申请书一式五份(申请书文本可向窗口索取或登陆http://www.nbwater.gov.cn/网站下载、填写示例见附录B);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7、(立项文书)和技术数据;3:经批准的防洪安全影响评价报告;4: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含电子版);5: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6: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7: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还应提交相关权益人的书面意见;8:所在河道管理单位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各种建筑物,应在申办建设许可证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当场37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

8、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1:申请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2:申请内容是否真实,资料是否齐全;3:提交的有关技术资料是否科学、合理;4:许可事项是否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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