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合同法考试保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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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合同法考试保底复习资料价向石宇公司供应石料50万吨,剩余的石料开达公司即可以自行销售。开达公司经营一年多后,于1996年10月将采石场的经营权再将转让给玉龙公司,在开达公司与玉龙公司的合约中,约定由玉龙公司经营采石场,并负责每年向石宇公司按原约定低价供应50万吨石料,玉龙公司同时有权自行销售剩余的石料。但这一合约并没有征得石宇公司的书面同意。此后,玉龙公司开始经营采石场,并开始向石宇公司供应石料。1997年11月,玉龙公司突然拒绝继续按原约定低价格向石宇公司出售石料。因此,石宇公司遂以玉龙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103答:玉龙公司和开达公司之间

2、的转让合同由权益和责任两个方面组成。对玉龙公司而言,它享有对采石场的经营权,即除供应给石宇公司50万吨石料外可以自行销售剩余石料,同时,玉龙公司承担了相应负担,即每年向石宇公司依原定低价供应50万吨石料。本案核心是开达公司把与石宇公司的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玉龙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本案实质是合同承受,所谓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构成条件:1)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2)只有双务合同中才有权利义务同时存在。3)原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须与承受人达成有效协议。4)合同承受须得到被承受

3、的合同的相对人的同意。本案中,开达公司与石宇公司的经营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做为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开达公司,把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概括转移给玉龙公司,开始并未得到原合同即被承受的合同相对人石宇公司书面同意,本该开达公司与玉龙公司签订的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合同无效。但由于原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石宇公司接受了合同承受人第三人玉龙公司的履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即本案承受的合同因玉龙公司履行义务,石宇公司接受履行,已经合法有效成立。本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4、玉龙公司突然拒绝继续按原约定低价格向石宇公司出售石料,属于违约行为,法院应当支持石宇公司的诉讼请求,玉龙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赔偿石宇公司损失,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103案例十一:某县医药店商店尹某到某市第三制药厂购买,了一批中成药新产品,总价7800元。尹当时付清了货款,未提货。双方协议,20天后提货。但过了一年,尹不仅未提货而且下落不明。该厂致函尹的单位,促其速来提货。该店回信称:尹是该店承包人,一切业务均由他本人负责,现尹出差在外,不清楚他何时回来,该厂再次通知尹的单位,决定代为托运。该店竟回信拒收货物,并称如果托运,一切损失由该厂负责。该厂在此情况下,只能将该

5、店所购药品向本厂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存公证。同时因为一时找不到货物提存机关又因为药品的有效期问题,不能积压该货物。该厂经公证处许可,变卖了该产品,将提取的价金扣除保管费以某县医药店商店的名义存入当地银行。存入银行后一个月,尹某来到第三制药厂,称双方协议的提货时间只是20天以后,而未规定多长时间内必须提货。因此,第三制药厂的变卖药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又称药品如果过期,属尹某责任;但变卖是第三制药厂责任。因为尹某已经支付了价金。并且尹某还说,其另外与他人签订转让该货物的合同,由于第三制药厂的提存,使其与他人的合同因违约而受损。要求第三制药厂赔偿损失。试问尹某的主张应否得到法院的

6、支持?为什么?103答:这是一个提存的典型案例。尹某提出的所谓第三制药厂变卖药品是侵权,应当承担责任的主张不能支持。尹某与第三制药厂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后来发生了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债权人尹某已支付了价款,却迟迟不提货,且下落不明,其单位又拒绝制药厂发货。这样债务人第三制药厂就很难履行其债务。为此,第三制药厂依法向公证处申请提存,为了不使用药品因过期而失效,该厂经公证处同意后将药品变卖,并将扣除保管费用后的价金予以提存。药厂的上述行为完全符合合同法第101条规定,属于合法提存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厂无正当理由

7、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提存是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第三制药厂依法提存后,其与尹某之间的合同已经终止,尹某不得再向第三制药厂主张债权,而只是向提存部门主张权利。103案例十二:甲公司与某农场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农场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供应西兰菜花30吨,每吨单价3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农场表示愿意以每吨4000元的单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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