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玩忽职守罪的简要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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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玩忽职守罪的简要探讨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文简要介绍了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它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要损害,以及玩忽职守罪的立法情况,着重介绍了刑法理论

2、界对“国家机关”概念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问题上存在的不同观点,并进行了论证。认为我国的“国家机关”仅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军队的各级机构。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能是在上述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应包括“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本文对玩忽职守罪罪过形式的争论进行了评析,提出认为间接故意也是该罪的罪过形式的观点有悖立法原意,违反刑法的基本原理的观点。认为过失是该罪的唯一罪过形式。并结合具体案例对玩忽职守罪中的过失认定做了说明。一、玩忽职守罪概述1、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

3、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玩忽职守罪的社会危害性玩忽职守罪作为一种渎职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破坏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而且往往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害,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广大人民的生活秩序。玩忽职守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

4、面:(1)玩忽职守罪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国家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承担着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重要职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国家机关行使职能的代表。为了保证国家机关各项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和活动原则。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就必然破坏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带来损失,使人民群众丧失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从而影响国家职能的实现和政权的巩固。(2)玩忽职守行为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5、8玩忽职守犯罪之所以要负刑事责任,就是因为它“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性。“重大损失”包括经济损失、重大人员伤亡、严重政治影响和重大社会影响等几个方面。近年来,国家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危害越来越大。不仅直接经济损失越来越大,而且伤亡人数越来越多。如2000年12月25日洛阳东都商厦娱乐城火灾案,仅死亡人数就达到309人。这类案件的发生,均与玩忽职守行为有直接的关系。3、玩忽职守罪的立法情况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源于1979年刑法第187条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1997年,我国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修改。1

6、997年刑法修订过程中,考虑到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过于笼统,处刑也偏低,将十几年来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文改为刑法的具体条款。并针对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新情况,增加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渎职犯罪行为。同时区分玩忽职守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同后果,对法定刑进行了修改,一般的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严重的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玩忽职守罪的,一般的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严重的为五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将滥用职权行为从玩忽职守行为中分离出来,单独

7、规定了滥用职权罪。在对玩忽职守罪作上述修订的同时,刑法将1979年刑法第八章渎职罪的主体由原来的国家工作人员统一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此相应,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也由1979年刑法第187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一些非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犯罪分别规定在刑法其他有关章节中。二、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探讨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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