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产业发展扶持及奖励政策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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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新区产业发展扶持及奖励政策(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兰州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推进产业快速集聚,促进新区产城融合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16〕1号)、《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33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政

2、策。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新区规划范围内合法投资经营符合新区产业投资导向的项目,并在新区纳税的各类投资主体。第三条入驻新区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产业布局、投资额度、投资强度、投资进度等方面符合新区有关规定。第四条10入驻新区的项目除享受本政策外,仍按规定叠加享受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国家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国家及甘肃省支持新区开发建设政策等。第二章投资奖励第五条入驻新区的项目(除房地产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开工建成后,新区财政按照项目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及投资强度,以企业缴纳土地(

3、不含代征用地)出让金为基数,按下表比例给予奖励。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审计报告为准。建设周期要求: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下(含)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2个月,投资总额在1-3亿元(含)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8个月,投资总额在3-10亿元(含)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4个月,投资总额在10-20亿元(含)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30个月;投资总额在20亿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36个月。实际建设周期较以上要求每延长2个月,扶持标准下调5个百分点,若延长期超过限定期限的一半,不得享受本条优惠政策。10第六条入驻新

4、区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2016》规定的范围),经相关程序认定,比照第五条政策,且在同等条件下奖励标准在第五条基础上上调20个百分点。第七条入驻新区的项目(除房地产项目)代征地费用按照新区土地平均征收储备综合成本缴纳,代征地超出建设用地面积25%以上部分的代征费用由新区承担。第八条新区企业在现有土地上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新区财政以新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审计确认后按下表比例给予企业奖励。第九条对租赁或购置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项目,新区财政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

5、审计确认后参照第八条标准给予企业奖励。第十条对初次在新区上规入库企业的管理者予以奖励,其中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商业企业奖励3万元,在企业上规入库正常运行3个月以后落实奖励。第三章税费扶持及奖励10第十一条在新区纳税的各类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新区财政以企业当年缴纳的各类税收新区留成部分为基数,按下表比例给予企业奖励。表中“存量”指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新区留成部分,“增量”指企业当年缴纳税收新区留成部分较上年度增长部分,“增量”为负时,“存量”即为当年缴纳税收新区留成部分。(下同)第十二条新区入库

6、企业(享受第五、六、八、九条任意一条政策的除外),自2017年1月1日起,新区财政以企业当年缴纳的各类税收新区留成部分为基数,按下表比例给予企业奖励。第十三条在新区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新区财政按照其纳税额,对上年度缴税部分给予5%的资金奖励,当年增长部分给予10%的资金奖励。第十四条10在新区纳税的各类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年纳税总额在200万元以内的,每50万元给予企业1个奖励个人缴纳所得税60%的名额。200万元(含)以上的,以5个名额为基数(1个奖励个人所得税100%的名额,2个奖励个人所

7、得税60%的名额,2个奖励个人所得税30%的名额),每200万元为一档倍数递增。奖励均为税后。奖励资金总额以本企业缴纳税收新区留成额为上限,金融保险企业以纳税总额20%为上限。第十五条对入驻新区企业,按照“兰州新区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试点”的相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第四章生产要素补贴第十六条入驻新区的项目,新区财政将按照下表,给予电价补贴,次年初结算。第十七条入驻新区的项目,新区财政将按照下表,给予天然气价格补贴,次年初结算。第十八条对航空公司10新开辟的国内客货运航线,新区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条

8、补贴;新开辟的国际客货运航线,给予一次性20万元/条补贴。对航空公司新开辟的货运定期航线,自开辟之日起一年内,业载吨位80%(含)以上的,新区财政给予10万元/航班补贴;业载吨位50%(含)—80%的,给予8万元/航班补贴;业载吨位50%以下的,给予5万元/航班补贴。第十九条对通过新区铁路运达或外发货物且年运量一万吨以上的企业,新区财政给予每车2000元补贴。第二十条企业在新区投资现代农林业开发项目,集中连片200亩以上的,按照每年亩产值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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