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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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北京市统计局公布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进行调解。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

2、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

3、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  无第三者保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的赔偿责任。  (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60%的赔偿责任。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医疗费

4、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调解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参照调解结案时的时令标准进行计算。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

5、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

6、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

7、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

8、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当事人依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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