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2574660
大小:66.00 KB
页数:40页
时间:2018-07-17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思考40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思考40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思考40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思考40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思考40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思考40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思考40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思考40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思考40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思考40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思考40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思考40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思考40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思考40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思考40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
2、度的思考40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思考40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思考40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思考40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总第102期)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思考崔文星(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摘要:现行立法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规定基本上是科学的,关于该项制度的一些争论是不妥当的。应当以法人制度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法人制度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951(2007)03—0098—07一、农村集体土地所
3、有权主体制度的伦理基础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基本上是村所有,每一个村庄的人聚集在一定范围的土地上生产、生活,并被赋予一定的土地权利。每个村的土地面积和土地位置在一定时期内是固定不变的,居住在此村的村民一般不能享有彼村的土地权利。这是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其中蕴含着人们对农村社会的认知和中国社会的伦理价值。农村社会长期的聚居习惯形成了熟人社会,在固定土地上生活、耕作的农民有了整体意识,祖宗们生活和耕作的土地就是留给这些后人的,其他村的人不能对这些土地享有所有权,不能侵害他们的土地权利,这个集体的成员离开集体时也不能带走集体的土地,以此维持集体的正常生存和发展,从
4、而维持整个社会的正常生存和发展。农村社会的历史传统和伦理价值是我们研究农村土地制度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的重要社会因素④。费孝通的研究揭示了农村社会的历史传统和伦理价值:“中国农民聚村而居的原因大致说来有下列几点:一、每家所耕的面积小,所谓小农经营,所以聚在一起住,住宅和农场不会距离得过分远。二、需要水利的地方,他们有合作的需要,在一起住,合作起来比较方便。三、为了安全,人多了容易保卫。四、土地平等继承的原则下,兄弟分别继承祖上的遗业,使人口在一地方一代一代地积起来,成为相当大+收稿日期:2006一lO一11作者简介:崔文星(1968一),男,河北徐水人,北京师范
5、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①40我们认为中国农村的历史传统和伦理价值是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制度的基础,也是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基础,这是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所必需的。(在许多情况下,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和生产资料。)中国历史上土地私有制实行了很长时间,土地兼并现象经常发生,但从目前收集到的资料看,没有发现其他村社的人员兼并另一个村社人员的土地的情形,每一个村社所占有的土地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是相对固定的,私有土地的流动一般是在村社成员内部进行的。我国现行法也确认了这种传统,比如法律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个集体是每一个固
6、定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由集体成员享有.(集体成员以外的人不享有承包经营权,如果将集体土地发包给集体成员以外的人承包经营时,应当经村民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基于上述认识,我们认为目前的一些观点背离了中国农村长期的历史传统和伦理价值,是不妥当的。比如,有人提出城里人也应当享有承包农民集体土地的权利,其实这一提法缺乏基本的理论支撑,城里入应当承包哪个农民集体的土地?他为什么有权承包?他所享有的社会保障是否愿意让给某个农民?又比如,有人提出,当出嫁妇女嫁到的村庄没有分给其承包地时,她有权将原有承包地带走,以实现其成员权。其实这种观
7、点基本忽视了农村的历史传统和伦理价值(住宅与耕地距离很近是形成村社农耕文明的现实基础),也缺乏实践中的可操作性。退一步说,即使法律允许她带走承包地,她是否还要经常回来耕种?如果她嫁到了几百公里以外的地方,耕种成本是否太大?是否妇女只能嫁到很近的村庄?如果嫁到很近村庄的人可以带走承包地,而嫁到较远村庄的人不能带走承包地,是否会出现成员权不平等的问题?如果一个村社集体的出嫁女都带走了原有承包地,这个村社集体的土地如何进行整体规划?这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不是美妙的逻辑演绎可以解决这些问题的。其实出嫁女的成员权问题从本质上说是个假问题,如果出嫁女已经出嫁,她就不再是
8、原集体的成员,当然也不应当再享有原集体的成员权,出嫁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