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申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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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出口商品申报规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海关总署2006年第16号公告,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编制,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为了规范进出口企业申报行为,提高申报数据质量,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该《目录》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填制报关单时首先应根据《税则》及《综合分类表》的商品归类原则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正确归类,并确定应归入的税则号列(8位编码)及《综合分类表》编码(10位编码),然后在填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目时,应当严格按

2、照《目录》相应编码对应的申报要素栏所列申报要求认真填写报关单相应栏目。如:(一)进出口商品:低密度高压聚乙烯、颗粒状、进口CIF价1600美元/吨,10位编码39011000.10《目录》相应编码对应的申报要求:商品编码商品描述申报要素说明举例备注或申报要求商品名称规格型号3901.1000.10初级形状比重<0.94的聚乙烯(进口CIF价高于1500美元/吨)1.品名;2.外观3.成分含量;4.单体的种类和比例;5.技术指标(比重小于0.94的请注明是否为线型)报关单相应栏目填报情况:商品名称规格型号低密度高压聚乙烯粒子聚乙烯>99%添加剂<1%非线

3、型(二)进出口商品:斜纹棉布、色织、与化纤混纺、蓝色、棉75%化纤25%、200克以上/平方米、58-61",10位编码52114200.10《目录》相应编码对应的申报要求:商品编码商品描述申报要素说明举例备注或申报要求商品名称规格型号5211.4200.10色织与化纤混纺蓝色粗斜纹棉布(每平米重超过200克1.品名;2.5.成分含量;6.幅宽;7.每平米克重,含棉85%以下)织造方法(机织物);3.染整方法(漂白、未漂白、色织、染色、印花等);4.组织结构(平纹、斜纹等)报关单相应栏目填报情况: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色织斜纹机织棉布棉75%化纤25%58-

4、61"200克以上/平方米二、《汽车零部件规范申报问题公告》(海关总署2006年第64号公告,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进口汽车零部件的申报,便利企业通关和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海关总署对汽车零部件的申报做如下规定:(一)公告中所称汽车零部件是指用于生产汽车的零部件(以下简称生产件)和用于维修汽车的零部件(以下简称维修件),不含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二)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属于《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见附件1)范围内的汽车零部件时

5、,应当按照公告的规定逐项进行申报,不得进行简化或者合并归类。(三)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生产件应当符合以下填报要求:1、在报关单“商品名称”栏内,应当填报进口汽车零部件的详细中文商品名称和品牌,中文商品名称与品牌之间用“/”相隔,必要时加注英文商业名称;进口的成套散件或者毛坯件应在品牌后加注“成套散件”、“毛坯”等字样,并与品牌之间用“/”相隔。2、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内,应当填报汽车零部件的完整编号。在零部件编号前应当加注“S”字样,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零部件编号之后应当依次加注该零部件适用的汽车品牌和车型。汽车零部件属于可以适用于多种

6、汽车车型的通用零部件的,零部件编号后应当加注“TY”字样,并用“/”与零部件编号相隔。与进口汽车零部件规格型号相关的其他需要申报的要素,或者海关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的要素,如“功率”、“排气量”等,应当在车型或“TY”之后填报,并用“/”与之相隔。汽车零部件报验状态是成套散件的,不在“规格型号”栏内填写零部件编号,应当在“备注”栏内填报该成套散件装配后的最终完整品的零部件编号。3、“单价”和“数量及单位”栏目,除了按照规定填报法定计量单位外,还应该严格按照实际成交单价和实际成交计量单位填报并打印在第三行。(四)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维修件应当符合以下填报

7、要求:在填写报关单“规格型号”一栏时,应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进口维修件的品牌与该零部件适用的整车厂牌不一致的,应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F”,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其余申报要求比照公告第三条执行。(五)《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由海关总署发布,并根据需要不定期调整、公布。(六)未列入《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的进口汽车零部件,仍按照海关的相关规定申报。附件:1.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序号商品税则号列(商品编号)1汽油发动机(规格型号中还需申报排量)84073100、8407

8、3200、84073300、84073410、840734202柴油发动机(规格型号中还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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