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发〔2001〕26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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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渝建发〔2001〕26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章,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等比例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二○○一年二月五日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和维护人民生命与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2、规章,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活动,以及为上述活动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工程建设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的行业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业

3、监督管理。市、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六条政府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技开发和推广使用,实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化,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对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设工程活动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依法组织建设。  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强行指令购

4、买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建筑材料和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产品,不得强行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施工现场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力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第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并对其提供的勘察成果负责。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安全标准,保证工程的安全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以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到人。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5、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对本工种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依据中标通知书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与该工程项目经理签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  (二)该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技术措施;  (三)拟用于该工程的大中型施工机具、设备的清单和安全性能状况资料;  (四)施工单位安全信誉等级证书;  (五)施工单位办理从事危险作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未办理建

6、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手续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因故停工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停工期间的安全。凡停工三个月以上的工程,恢复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重新申办审核手续。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如果发现按设计图纸施工不能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时,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要求的劳动环境、作业条件、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制度。职工的教育培

7、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档案。未经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和预防处理伤亡事故知识,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实行施工单位安全信誉等级制度。施工单位的安全信誉等级与工程投标、评优评奖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挂钩。  第三章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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