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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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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庄河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第一条为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庄河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及《辽宁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结合我队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庄河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全体执法人员都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大队法制科负责制定全队执法人员法制学习和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工作,检查各中队法制学习和培训工作的落实情况。第四条法制学习和培训的主要内容是:1、行政执法工作所依据的行政法学知识,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2、专业法律、法规、规章。3
2、、有关执法工作的内部管理规定。4、各项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5、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等。74第五条法制学习和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法制讲座和自学等方式进行,参加学习和培训的人员必须参加大队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成绩记入个人业务档案。第六条凡是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法制学习和培训,没有参加法制培训或连续两年法制考试不合格者将收回执法证件,进行待岗培训,只有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岗位。第七条大队法制科每年召开一次法制学习培训经验交流会,深化学习内容,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第八条各执法中队应认真组织人员参加大队统一安排的法制学习和培训活动,并应按照本中队的实际工作情况,制定详
3、细的学习计划。第九条为保证学习和培训的经常化,各执法中队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集中的法制学习活动,并认真做好学习记录。第十条每名执法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做好法制学习笔记,由大队法制科进行检查。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大队法制科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二○○六年四月一日起实行。74庄河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制度。一、职责范围1、负责国家、省、大连市有关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2、执行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政道路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3、负责与城市建设管理相关部门协调
4、工作。4、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二、行政许可事项1、占用城市道路许可。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2、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许可。依据《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3、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4、办结时限:3天。三、处罚标准(见下页)74违法事项处罚标准1、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2、擅自在道路街巷及道路两侧堆放物料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3、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4、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5、擅自在城区道路上维修和清洗车辆对单位处
5、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6、擅自设置彩虹门、条幅等其他庆典活动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7、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8、涂写、刻画及张贴宣传品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9、擅自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0、运料、运渣车辆污染路面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11、在妨碍交通、影响市容地点任意停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12、经批准的摊点擅自改变地点、扩
6、大场地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3、擅自占用道路堆放沙、石料等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罚款14、擅自在道路进行有损路面作业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15、擅自下降路边石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16、擅自损毁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按直接经济损失额的3倍以下处以罚款17、擅自砍伐、移植树木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8、运载泥土等易飞物的未采取覆盖或密封处每车次50元以上5
7、00元以下罚款19、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74四、监督途径社会监督:市民投诉举报,举报电话89853232。内部监督:由执法大队督察检查。74庄河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提高执法水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遵循实事求是、责任与追究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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