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人不得擅自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建设工程承包人不得擅自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ID:12543171

大小:48.0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07-17

建设工程承包人不得擅自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_第1页
建设工程承包人不得擅自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_第2页
建设工程承包人不得擅自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_第3页
建设工程承包人不得擅自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_第4页
建设工程承包人不得擅自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_第5页
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承包人不得擅自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建设工程承包人不得擅自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与安仁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

2、w@163.com)。一、案件要旨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合同实际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合同的权利、义务擅自转让给第三人,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第三人不能就此享有合同的权利义务,因而不具有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项的主体资格。1992年9月3日,安仁县人民政府成立安仁县道路建设指挥部,负责安仁县五一南路道路改造工程,1992年9月28日,安仁县道路建设指挥部与刘世仁挂靠的安仁县牌楼乡建设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合同签订后,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刘世仁于1992年9月组织施工队进行了施工。1993年4月29日,安仁县建设局成

3、立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秋,刘世仁调入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任职。为将农建队改为城建队,提高安仁县五一南路道路改造工程决算的取费标准,在未与安仁县道路建设指挥部协商的情况下,刘世仁于1993年6月18日擅自将原合同的承包方安仁县牌楼乡建筑工程公司删除后改为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并加盖了公章,将安仁县牌楼乡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卢贤平删除后改为安仁县建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秋。2010年8月12日,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刘世仁以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的名义起诉安仁县人民政府,请求其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等。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湖南

4、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的问题。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安仁县人民政府于1992年9月28日发包安仁县五一南路改造工程时,是与工程实际承包人刘世仁挂靠的安仁县牌楼乡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均在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成立(1993年4月29日成立)之前。1993年6月18日,刘世仁为了将农建队改为城建队,提高工程决算的取费标准,在未与安仁县道路建设指挥部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合同的承包方由安仁县牌楼乡建筑工程公司涂改为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是无效的。因此,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并不是本

5、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1992年安仁县人民政府以安仁县道路建设指挥部的名义发包五一南路道路改造工程时,签订合同的承包方为实际施工人刘世仁挂靠的牌楼乡建筑工程公司。1993年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刘世仁将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承包方更改为湖南省安仁县建设总公司,现上诉人主张刘世仁将合同的承包方改成湖南省安仁县建筑

6、总公司经过合同的发包方安仁县人民政府的同意,未提供证据证明,湖南省安仁县建筑总公司不是本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信。二、法院审理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511号;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郴民一终字第245号三、基本案情  1992年9月3日,安仁县人民政府成立安仁县道路建设指挥部,负责安仁县五一南路道路改造工程,法定代表人谢鹏程(时任安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任安仁县道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长、李材梧任副指挥长。1992年9月28日,安仁县道路建设指挥部与刘世仁挂靠的安仁

7、县牌楼乡建设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①安仁县牌楼乡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安仁县五一南路道路改造工程;②工程开工日期为1992年9月25日;③工程竣工日期为1992年12月25日前;④总工期91天;⑤质量等级为优良;⑥总造价为87000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安仁县支行审核结算;⑦工程预付款方式为:1992年9月25日预付总造价的20%,到工程完工50%时付20%,完工80%时付20%,其余部分待验收交付使用时一次性付清;⑧达到优良工程后,按规定奖励总造价的2%,未达到优良工程按总造价下浮5%;⑨自双方签字之日

8、合同生效……。发包方法定代表人谢鹏程、委托代理人唐章仔及承包方法定代表人卢贤平、委托代理人刘仁即(刘世仁)均在合同上签名,并经安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临场鉴证。合同签订后,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刘世仁于1992年9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