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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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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及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含现做现卖,是指达不到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要求的,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事传统、低
2、风险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应当公开承诺并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保证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第五条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产品目录,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登记备案的统一规范,负责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培训。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区县级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登记备案,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负责组织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相关
3、法律法规的宣贯培训。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加工场所应满足生产食品品种和数量的要求,采光、通风条件较好,具有食品原料处理、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保证不受到污染源污染;(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具备基本的生产设备,各工序之间应避免交叉污染。具有相应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风、照明、防腐、洗涤、冷藏、防尘、防虫、防鼠、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及加工器具,使用前应当清洁、消毒,使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禁止使用非食品级材料生产的加工器具。(四)盛装或包装食品
4、的容器及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五)从业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保持个人卫生,进入食品生产加工区时应当洗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六)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七条小作坊生产加工中使用的原辅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使用的原辅材料应当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二)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
5、原材料,不得使用受到污染的原辅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材料生产加工食品。(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并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二)采购列入生产许可范围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材料的,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三)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
6、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四)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台账,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严禁在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应做到专柜存放、专簿登记、专人按规定准确计量添加。(五)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及其原辅材料,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其原辅材料。(六)销售的食品应当有标签标识,并符合食品标签标准的规定。(七)应当建立出坊食品销售记录,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限、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内容,相关记
7、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八)从业人员应具备基本的食品质量安全和法律法规知识,定期参加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在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食品生产经营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格检查。(九)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分装和委托加工。(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照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每半年进行一次产品全项目检验。鼓励食品小作坊自行出厂检验,也可以委托有资质检验机构进行。第三章登记备案范围、程序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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