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地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山南地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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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南地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优化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山南地区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补充规定》、《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和山南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南地区以外各类投资者在山南地区兴办符合产业导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或项目。第二章投资经营方式第三条投资者可依法采取下列投资经营方式:(一)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二)对山南地区国有企业实行租

2、赁、购买、托管、兼并、嫁接改造及参股、控股或组建企业集团;(三)开展补偿贸易和加工贸易项目;(四)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和技术承包;(五)与山南地区企业联合在山南地区以外或国外合资、合作经营;(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经营方式。第三章产业导向第四条鼓励投资的产业领域(一)特色支柱产业旅游业:旅游人文资源、自然资源开发与利用,旅游精品线路开发,旅游景点、景区开发以及配套设施建设,旅游纪念品开发与生产,旅游食品开发与生产,民族文化旅游、特种旅游和专业旅游经营,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公司的建设与经营。藏医藏药业:藏药材人工培育、种植基地建设,藏药剂型改造,新藏

3、药研发,藏药保健营养品开发与生产。矿产业:矿产品(不含金矿)深加工。建筑建材业:非金属矿物制品开发,新型环境节能等高科技建筑材料开发与应用。民族手工业:藏式卡垫、氆氇、围裙等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制作,民族服饰加工生产。高原特色生物产品和绿色食(饮)品业:沙棘、红景天、杜鹃花等特色生物产品研发,油菜、青稞、玉米、荞麦、马铃薯、酥油、等家畜产品深加工,乳制品生产,高原特色酒类开发与生产。(二)农牧林产业农业:中低产农田改造,蔬菜、水果、茶叶无公害栽培技术及产品系列化开发与生产,果树、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质高新技术、新品种(转基因品种除外)开发与生产,花卉生产与苗

4、圃基地的建设与经营。畜牧业:畜禽规模化养殖,羊毛(绒)、牦牛绒加工,猪、牛、羊蓝湿皮新技术加工,皮革加工整饰新技术,引进优质草种,引进先进技术改良牲畜品种。林业:林下资源开发利用,林木良种引进,速生丰产林营造,防护林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荒漠化防治,生态经济林种植、加工。(三)能源、通讯、市政建设等基础设施公共产业能源:水能资源开发,新能源电站(包括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节约能源技术开发,小水电站建设与经营。通讯:各类通讯网、站的建设与经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城市供气、借热项目建设和经营,城镇公益性娱乐设施建设,城填公益性文化设施

5、建设、经营。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监测和治理技术,污水、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厂(焚烧厂、填埋场)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经营。(四)卫生、教育和社会福利业开办医疗机构,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五)文化产业开办民族歌舞演出公司,开办文化传播公司。(六)收购、兼并、嫁接改造、托管、租赁地区内国有企业。(七)兴建出口商品生产基地或加工企业。(八)“五荒”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九)经地区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需鼓励发展的产业或项目。第四章财税政策第五条实行从轻从

6、简的税收政策。目前暂不征收消费(除烟草批发环节外)、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等税种。第六条投资者在山南地区兴办的企业或项目,一律暂时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特殊减免项目除外)。第七条投资者新办下列产业或项目,在一定经营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经国家、自治区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自被认定之日起,可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二)投资能源、城市(镇)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经营的、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

7、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除外。(三)投资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新能源建设经营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除外。(四)从事第四条规定的藏药材人工培育、种植基地建设,藏药剂型改造,新藏药研发、生产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五)从事农林牧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自投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六)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旅游企业或项目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七)从事第四条规定的新型建筑材

8、料生产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八)在县以下(不含县城)和农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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