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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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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经济法(第三章)第一编 法律概论——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章名重要性难度考核形式方向第三章 物权法★★★★★客观题+主观题本章主观题一般结合合同法进行考查。主要理解物权变动、所有权、抵押权的知识,同时对物权法中的一些基础概念要适当关注。本章学习需要多结合实践中的案例进行把握。 本章考点知识树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的特征、分类 (一)物的特征★(13年考查所有权客体)物的特征考查点1.有体性无体物一般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如空气、各种智力成果2.可支配性不能为人力所支配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如太阳、月亮3.非人格性必须与人
2、的身体相分离,若是人身体的组成部分则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如人体器官、假牙、假肢 (2013·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 A.土地 B.月球表面 C.药品 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 『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所有权属于物权,所有权客体需要满足物权客体的特点,月球表面不具备可支配性,不能成为所有权客体。 (二)物的分类(了解)分类要点1.动产与不动产物权变动要求不同: 第20页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经济法(第三章)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2.主物与从物(1)从物必须单独为一物,非整体与局部的关系;(2)从物
3、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如汽车与备用轮胎;电视机和遥控器3.原物与孳息孳息是从原物中派生出来的,必须与原物分离。(1)天然孳息(2)法定孳息,如租金、利息 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了解) (一)概念 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相对于债权的特点: 1.支配权——请求权 2.排他性——兼容性 3.绝对权——相对权 (二)物权的类型(了解)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原则含义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内容都法定2.一物一权原则也称“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可以和其他物权并存3.物权公示原则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201
4、5·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有( )。 A.物权相对原则 B.物权法定原则 C.物权公示原则 D.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物权法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第二节 物权变动 第20页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经济法(第三章) 一、物权变动及其原因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理解) 即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 【主要考查点】 所有权的取得、转让 他物权的设定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2012年B卷·案例)甲妻因车祸去世,甲继承两居室房屋一套,但未到
5、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经过上述事件后,甲决意改换生活环境,遂委托丙房地产中介公司(简称丙公司)为其继承所得的两居室房屋寻找买主。 问:(1)甲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是否取得了亡妻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仍取得了亡妻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2)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买主,除了买卖合同须有效外,甲还需办理哪些房屋登记手续?并分别说明理由。 第20页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经济法(第三章)『正确答案』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买主,除了买卖合同须有
6、效外,甲还需办理两项房屋登记手续。首先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然后再将房屋过户到买受人名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因继承而取得房屋所有权,虽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同时,依法律行为变动不动产所有权的,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所以甲必须将房屋过户到买受人名下,买受人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物权行为(理解)类别含义例债权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订立合同物权行为一定要导致物权的变化买卖合同签订后交付标的物 【考点提示】物权变动的分离原则★★★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相分离:物权是否变动与合同效力无关。 典型考法:合同有效,但物权不变动。 【例】1.张三把
7、电脑卖给李四,签了合同但未交付,合同有效,但李四不享有所有权。 2.张三把房屋抵押给李四,签了合同,但未办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产生。 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一)动产——交付现实交付交付标的物观念交付/交付替代简易交付权利人事先占有标的物,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事先占有标的物+合同生效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买卖合同+借用或保管合同(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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