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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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16〕90号)的相关要求,保障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安全、有序开展,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等政策及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中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并符合本细则相关要求。第二章企业条件第三条生产企业是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产品、服务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参与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符合以

2、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相关管理规定。(二)具备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具体包括:1.履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的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272.非本市注册的整车生产企业需在肥成立专业从事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认缴期限不超过1年),且备案有效期内无工商行政处罚及投诉情况。3.在本市设立经合法授权且符合要求的本企业专用售后服务机构(建设数量详见附件3),并分布在合理的区域;销售及售后服务机构需配备一定数量新能源汽车专业技术人员、专用维修工位及专用维修工具;每家机构需配备一定数量交流和

3、直流充电桩,满足国家相关标准,承诺对社会开放,并对其进行有效监控;服务机构设置醒目的充电方位指示牌和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标识,充电车位按照专用车位管理;充电电费、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部门定价执行;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须具备消防安全、紧急救援等应急处置解决方案,在接到车辆故障或事故后,及时给予解决,同时应组织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宣传培训工作。4.承担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建设私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并纳入本企业售后服务体系;承诺提供安全使用指导和培训等服务;5.提供动力电池、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质保,对乘用车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4、,下同)的质保期限,对商用车(含客车、专用车、货车等)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27(三)具备远程监测能力。具备对整车、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进行实时监测的设施和能力,具备适时将数据接入政府监控平台的能力;企业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车辆应用的生命周期;车辆发生紧急情况时,企业应按要求将相关信息传送至政府监控平台并及时向市主管部门报告。(四)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对每一辆新能源汽车产品建立信息档案,跟踪记录汽车的使用维修等情况(包括动力电池回收再利用和处置情况),对关键零部件总成及整车配置、出厂监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生命周期。(五)履行《缺陷

5、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具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和缺陷调查能力,对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依法组织调查分析,履行召回义务;企业作为主体责任者,提供动力电池系统的回收方案,并承诺按照要求进行回收。(六)生产企业的各项承诺须在其销售、维修和服务等机构和场所向社会进行明示。(七)接受政府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面指导和监督等。(八)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在全国累计销售(截至备案前)新能源乘用车不低于5000辆。27第三章产品条件第四条享受市级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新能源汽车产品需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和《免征车辆购置税

6、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二)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新能源汽车标准和规定。(三)新能源汽车未发生因质量原因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四)拥有直流快充接口,具备快速充电功能。(五)具备满足远程监测所需的车载终端并能够实现数据交换。(六)新能源乘用车座位数不少于4座,最高车速不低于100公里/小时。第四章备案管理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对参与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备案管理。(一)市主管部门可委托合肥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承担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工作。27(二)首次申报的生产企业需提交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新增产品申报仅需提供第三章规定的证明材料。(三

7、)市主管部门对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情况报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将向社会发布。(四)完成备案的生产企业每月5日前提交上月《月度销售情况表》(附件4)。第六条购置新能源汽车从事租赁、客运等商业行为的,需提前1个月报备应用客户的相关材料(附件5)。第七条按照市财政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总量开展资金兑现工作,先销先得(以车辆上牌时间为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市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在本市销售的产品一致性进行抽检和评估,同时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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