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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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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城管拆除违法建设的主体资格拆违原本规划部门的工作,后来城管成立后,糊里糊涂城管成了拆除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城管如何成为拆违的执法主体这个话题很敏感,因此在这里不做赘述。但单从法律层面来讲,城管作为拆除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是否适格,值得商榷。 一、行政法定原则规定城管不能成为拆违的执法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拆除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是规划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在这个时间之前我们城管早已成立,可为什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2、城乡规划法》中没有明确城管(哪怕稍微提到政府相关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呢?显然有其道理。 执法主体的行政处罚权必须遵循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一)行政处罚的设定必须合法 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作了具体规定,只有符合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才享有执法权,成为执法主体。除此以外,任何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仅次于宪法的法律,其法律地位相当于民法、刑法等法律,在这部法律之中明确规定了拆除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是规划部门,那么至今我们仍为拆除违章建设的执法主体显然是不合适的。 (二)行政处罚的依
3、据必须合法 我们知道,只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三种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处罚。高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低层次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作出具体规定,必须在高层次规范性文件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这就要求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要遵循其各自的设定权限。一旦超出了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就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合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5、16、17、18、19条的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定的行政机关行使。除此以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否则,公民有权拒绝。我记得海淀城管早前在应诉一起拆违行政诉讼中,当事人
4、的律师就提出城管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尽管这起行政案件最终城管胜诉,但那是当时的法律环境,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出台并实施,谁能保证我们如果遇到同样行政案件会胜诉吗?! 从以上行政法定原则可以明确,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经非常明确了拆除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是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那么城管目前适用规划法还是拆违的执法主体显然失去了法律依据,不能成为法定的执法主体。 二、当今法制环境要求城管还是拆违的执法主体是不合适的 备受关注的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广泛向全国进行征求意见,一石激起千层浪,我特别进行了关注。从目前的讨论看,大家除了
5、关心补偿问题,最大的焦点就是新拆迁条例是否还会为行政强拆提供依据。所谓行政强拆是指由政府部门责成有关部门做的强拆。从目前的消息看,行政强拆必定被取消。去掉行政强拆,需要强拆时走司法程序已成为必然趋势。拆迁条例中规定行政强拆本身就违法,取消行政强拆,申请法院执行,应该是一种司法回归。浅谈城管拆除违法建设的主体资格拆违原本规划部门的工作,后来城管成立后,糊里糊涂城管成了拆除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城管如何成为拆违的执法主体这个话题很敏感,因此在这里不做赘述。但单从法律层面来讲,城管作为拆除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是否适格,值得商榷。 一、行政法定原则规定城管不能成为拆违的执法主体 《中
6、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拆除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是规划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在这个时间之前我们城管早已成立,可为什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没有明确城管(哪怕稍微提到政府相关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呢?显然有其道理。 执法主体的行政处罚权必须遵循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一)行政处罚的设定必须合法 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作了具体规定,只有符合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才享有
7、执法权,成为执法主体。除此以外,任何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仅次于宪法的法律,其法律地位相当于民法、刑法等法律,在这部法律之中明确规定了拆除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是规划部门,那么至今我们仍为拆除违章建设的执法主体显然是不合适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合法 我们知道,只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三种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处罚。高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低层次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作出具体规定,必须在高层次规范性文件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这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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