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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7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现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条第(三)项修改为“在临街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2、未取得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和第(五)项“列车进入市区不关闭车内厕所或者客运列车、汽(电)车将垃圾废票抛出车外的”之规定删除。 三、将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对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有病菌的特种垃圾或废弃物,未按国家规定处理,倒入公共垃圾场(站)的”和第(三)项中“除责令按价赔偿外”删除。 四、将第三十一条中“可根据情节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项中“处以按设施价值1至3倍的罚款”分别修改为“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发
3、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在《山西政报》上重新发布。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1994年9月1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0月25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发布)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建筑景观、公用设施、园林绿地、广告标志、公共场所和环境卫生等城市容貌
4、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大中城市应在集中领导下,实行市、区、街道三级管理;小城市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统一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 (三)对城市环境卫生经费计划实施统一调控; (四)组织实施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业务受上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城市市容管理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要的经费,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的经济发展予以安排。 环境卫生工作应实行有偿服务,委托单位和个体进行清扫垃圾、粪便的清运和加工处理的,按服务面积和容器容量实行收费。 逐步推行净菜进城,减少城市垃圾总量,推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车站、广场、市场、影剧院、宾馆和大饭店等大型公共场所,必须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工作。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重视环境卫生科学研究
6、工作,做好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鼓励环境卫生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利用,引进先进的符合本地实际的环境卫生技术,改进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方法,提高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机械化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察人员执行任务时应佩戴省统一发放的标志,并出示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察人员履行职责。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广告装饰、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保持建筑物和构筑物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阳台封闭,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影响市容和
7、环境卫生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产权单位或个人应在限期内修整、改造或拆除。 第十一条 牌匾设置与规格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各种牌匾和广告的文字要规范。 设置橱窗和贴挂宣传品,外型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内容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按指定位置、时间设置或悬挂,并要定期维修、油饰或按时拆除。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其设施在道路中地面井盖的齐备、完好负责。掘路和井下施工作业时应设安全警告标志,竣工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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