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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新行政诉讼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行政诉讼法全文(2014年最新版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
2、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四、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
3、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
4、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五、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5、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六、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七、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
6、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八、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九、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7、” 十、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将第一款修改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十一、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将第二款修改为:“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将第四款改为第
8、五款,修改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将第五款改为第六款,修改为:“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十二、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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