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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教通〔2011〕号 关于印发《盐津县教师周转宿舍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直各学校、各乡(镇)中心学校:《盐津县教师周转宿舍管理办法》已经教育局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主题词:教师周转宿舍管理通知盐津县教育局办公室2011年7月19日印校对:邓家银(共印10份)-4-盐津县教师周转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县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的管理与合理使用,维护学校的整体利益,保障教职工的正当权益,根据国家对教师周转宿舍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坚
2、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标准适度、经济适用和新建、改造与维修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适用于全县农村村级完全小学、农村初中和集镇所在地中心小学。周转宿舍建设项目由乡镇中心学校提出申请,教育局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确定周转宿舍建设项目和规模。 第四条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建筑设计严格执行《农村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编制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规划的通知》的规定,单套建设面积控制在35平方米以内。鼓励将安全的闲置校舍改造成教师周转宿舍,充分发挥现有房屋的调剂作用,
3、避免资源浪费。 第五条教师周转宿舍的建设资金由财政拨款和受益学校配套自筹。建设项目的招标和施工由教育局和乡镇中心学校共同管理。-4- 第六条教师周转宿舍资产所有权为学校所有。入住对象为所在学校的特岗教师、支教教师和无住房或者住房困难的教职工。 第七条学校成立校级教师周转宿舍管理小组,切实加强教师周转宿舍的管理;制订本校周转宿舍管理细则,经教职工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教师周转宿舍的入住对象按照德、能、勤、绩、廉以及年龄、资历、家庭人口等相关条件确定。 第九条入住对象初步确定后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根据群众意见最
4、终确定入住对象。经公示如有不符合入住条件或者放弃入住权利的,由学校根据个人申请和相关条件依次递补。 第十条学校与入住教职工签订住房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入住教职工应当缴纳住房保证金2千元,逾期不缴纳的视为放弃居住权利。 第十二条入住教职工居住期间按照规定缴纳水电费,不缴纳房租费,退房时退还保证金,不计付利息。 第十三条教师周转宿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如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者连续三个月闲置不住,学校有权收回并另行安排。 第十四条入住教职工因工作调动、退休、退职或死亡等情况必须按协议及时退房。 第十五条入住
5、教职工不得改变周转宿舍-4-结构或擅自进行装修,否则学校有权收回周转房,并从住房保证金中扣除相关的费用。 第十六条教师周转宿舍如因非人为因素出现漏水、停电、停水、墙面脱落、地面脱落等情况,由个人提出申请,学校进行维修。如人为造成损坏由学校负责组织维修,住户承担费用。室内插座、灯泡、开关、水龙头等易耗品的损耗由住户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在教师周转宿舍分配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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