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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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制度建构  论文关键词:强制侦查司法审查司法救济  论文摘要:强制侦查是打击犯罪的手段,但实施不当会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司法审查制度以的侵害。司法审查制度的考虑其可行性,既要从审查来考虑,又要从司法救济来着眼,以确立强制侦查措施实施中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界限。13强制侦查是相任意侦查而言的。强制侦查必要的限制就有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身体健康或隐私权等,这与人权保障的要求是相违背的。,在肯定强制侦查对打击犯罪的作用的,应对强制侦查的和范围施以必要的控制,以求在打击犯罪上它的功能最大化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2、上的最小化。我国强制侦查中的问题预示着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而其可行性则来源于发展着的司法实践法制状况。  一、我国强制侦查的主要问题说立法使强制侦查还停留在静态的话,侦查实务则了它的化。二者交织在一起,构成了强制侦查的实践图景。强制侦查的问题主要在立法与侦查实务当中。(一)未对任意侦查与强制侦查法律界定,为强制侦查的滥用打开了缺口1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的调查工作和的强制性措施。”学界通说,所谓“调查工作”,是指《刑事诉讼法》编章节到第八节规定的程序,即讯问犯罪嫌疑人

3、,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和通缉。所谓“的强制性措施”,是指为调查工作的,侦查机关在必要时的诸如强制搜查、强制扣押等强制性方法,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毁灭罪证、串供等而的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拘留等川。显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无任意侦查与强制侦查的区分,这使得几乎所侦查措施都带有“强制”色彩。(二)未对常用的强制侦查手段的、的法律规定,无形中了侦查机关的自由裁量权1993年的《安全法》第10条规定:“安全机关因侦查危害安全的需要,规定,的批准手续,可以技术侦查措施。”1995年

4、的《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规定,的批准手续,可以技术侦查措施。”所谓“技术侦查措施”,通常是指公安机关侦查犯罪而的特殊侦查措施,包括拦截、监听通讯,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件检查等秘密的技术手段〔2〕。侦查手段也经常用来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计算机的犯罪和危害安全的犯罪机关工作人员的读职犯罪的侦查,但何种犯罪采用何种侦查手段使用程序等问题并的规定。(三)未对强制侦查的司法授权程序规定,强化了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单追究13现行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过程中,除逮捕犯罪嫌疑

5、人检察机关批准以外,采用任何侦查措施,都不需要的机关批准,而一律由各级公安机关的内部审批手续决定;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除直接使用通缉措施以外,对侦查措施的使用,也只需要一下内部审批手续即可。侦查机关内部也有的审批手续,毕竟审批权在本系统之内。出于侦查破案、查明犯罪事实的需要,侦查机关通常都会最大限度地的权力。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的只是“审案”的角色。至于强制侦查措施的使用,在立法上不属于法院的审批权限,在实践中也就不由体制上尚不独立的法院来审批。情况下,公民的生命、健康、自由、人格、财产、隐私等权利,将侦查机关的“认定”而难以保

6、障。[1][2][3][4]下一页【(四)未对侦查的司法救济在程序和实体上规定,使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主张的权利13实践中,侦查的结果几乎可以不受限制地进人庭审程序,并且有罪判决和量刑的。侦查机关的权力太大,侦查活多又是秘密的,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搜查或扣押、取证等的性。然而,侦查的受害人如何寻求救济,长期在我国立法上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侦查所的证据,是非法搜查、扣押、监听等的证据,能否用作指控犯罪的,法律上也无限制性的规定。这就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程序上的保障。更为的是,程序的缺失将不可地实体权利的损害。我国的法律在实体救济确

7、立了赔偿制度,并在刑法中也规定了罪名,但上赔偿制度对强制侦查的赔偿范围了的限制,被强制侦查所侵害的合法权益得实体上的保障。  二、强制侦查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必要的限制,任何权力都有被非法行使或者滥用的。我国在强制侦查中并司法审查制度。强制侦查的实施中立的司法机关的,权力滥用就。在强制侦查中确立司法审查制度是必要的。必要性体现在它的实践意义上,主要在三。,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制度有助于重新配置追诉权力和司法权力。刑事诉讼中的权力既包括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又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二者的关系,是需要长期对待的问题。上世纪90年代的审判改革

8、,在程度上了法院审判的“实效”,但事实上的定罪权力上仍然在侦查机关手中〔’13〕。固然有体制的原因,但从法律制度上看,主要原因在于追诉权力与司法权力配置不当,在于侦查、起诉机关享有裁判权力司法体制。强制侦查措施的批准权从法律性质看,总体上应当属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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