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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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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亚湾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关于区属国有企业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全面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进一步提高企业重大事项决策的质量和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障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更好地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国资中心出资的区属国
2、有全资和控股企业的重大经营事项决策工作,适用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经营事项,是指企业依法作出决策将对自身经营发展或对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一)项目建设事项,包括政府项目建设和自营项目建设等事项;(二)公司存续事项,包括公司成立、增资扩股和结业等事项;—9—(三)投资合作事项,包括对外股权投资、存量资产合作和对内扩大再生产投资、大型生产设备更新购置等事项;(四)融资借贷事项,包括银行贷款、债券发行、对外担保和上市募集等事项;(五)产权变动事项
3、,包括产权转让、资产置换和重组(含无偿划转)等事项;(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重大经营事项。第四条企业对于上述重大经营事项,应当认真地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操作方案,组织相关专家对其进行咨询论证,特别是出具有关合规性方面的法律意见,若无特殊情况一般应就此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以会议方式集体研究决定。第五条区国资中心决定所属一级企业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审批权限;一级企业根据审批权限的有关管理要求负责其所属企业重大经营事项的决策审批或报
4、请工作;二级以下企业重大经营事项均须上报审批。第六条企业已完成审批的决策事项,应抓紧时间积极予以落实推进,如遇特殊情况需做重大调整或距该事项批准之日起两年仍未予实施的,应当重新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第一章可行性研究第七条—9—对于重大经营事项决策方案,企业应组织人员从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各种影响因素及风险、其他必要的相关条件、或有最佳及最坏结果等方面予以充分的可行性分析论证。第八条对于发生额1000万元以上或超过企业资产总额10%以上的重大经营事项,企业须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除此之外的其他重大经营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可视情况改由自身富有实际操作经验的专业人员负责撰写。第九条对外投资或合作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项目名称及整体概况;(二)投资(合作)方式、资金的筹措及使用;(三)经营分析,包括市场、营销、采购、生产、技术、质量等有关内容;(四)财务分析,包括成本、费用、人力、税收、利润等内容;(五)风险分析,包括投资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法律风险等内容;(六)综合结论。第一章专家咨询第十条对于发生额1000万元以上或超过企业资产总额10%
6、以上的重大经营事项,企业应组织相关专家对中介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予以咨询论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取召开专家咨询会议或提交专家书面意见的方式进行。第十一条—9—企业邀约的专家应在相关专业经济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业务能力,能够公正、客观和科学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应优先在省、市政府、区管委会行政部门有关专家库内遴选,情况特殊时也可邀请库外专业领域专家参与。第十二条涉及企业对外投资、合作,以及其他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的重大经营事项,应采取召开专家咨询会议的方式进行
7、论证。专家咨询会议邀约的专家应不少于5人,且至少一人能提供法律专业咨询论证意见。第十三条专家咨询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企业经办人员根据重大事项的实际情况,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咨询会召开通知和有关资料送达邀约的相关专家;(二)专家在指定的时间内独自研究,出具独立的书面咨询意见;(三)集中召开咨询会,专家发表个人意见,专家组综合相关意见形成经参加咨询专家签字的《专家咨询论证报告》。第十四条专家应从行业操作规范、专业技术、经济和法律等角度出发,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使用提供决策参考意见,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做出审
8、查和判断:(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符合相关准则和操作规范;(二)可行性研究范围与经济行为所要求的范围是否一致;(三)影响项目开展的因素是否考虑全面、正确;(四)可行性研究依据是否充分;—9—(五)可行性研究方法及引用标准是否科学合理,采用参数是否适宜,计算结果是否准确;(六)其他需要考虑的事项。第十五条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具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权利,同时要排除干扰开展研究,书面提出有关意见并署名负责,服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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