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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7
《质检总局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法〔2010〕720号关于印发《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中国纤维检验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总局组织制定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规则的规定,结合本部门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行政
2、处罚裁量基准,—10—对所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进行裁量阶次的合理划分,并报总局备案。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10—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统称各级质检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质检部门
3、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力。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于违法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主客观因素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手段、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第七条—10—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
4、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第八条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指导和监督。各级质检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工作。第九条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限定区域内适用,并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第十条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合理细分和量化:(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明确规定是否处罚的具体情形;(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
5、政处罚种类的,明确规定适用不同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明确划分易于操作的裁量阶次,并确定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情形。第十一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工作,适用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第十二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依据。本规则以及按照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依据,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十三条—10—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相互之间不抵触的,可以适用层级效力低的法律规范;相互之间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层级效力高的法律规范。当
6、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层级相同的法律规范,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国家对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问题已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法律、法规或规章对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可以选择适用。第十五条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为合理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按照最高限值与最低限值的中间值或中间幅度确定罚款数额。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视为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
7、,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第十六条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或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般处罚罚款幅度以下最低限值以上(含最低限值)确定罚款数额。法定罚款幅度只有最高限值没有最低限值的,从轻行政处罚不得低于最高限值的5%。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10—(四)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
8、造成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七)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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