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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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3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推动再制造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再制造产品生产,引导再制造产品消费,我部制定了《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再制造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再制造产品生产,引导再制造产品消费,建立再制造产品

2、认定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制造产品,是指采用先进适用的再制造技术、工艺,对废旧工业品进行修复改造后,性能和质量达到或超过原型新品的产品。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再制造产品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制度、标准及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认定工作,发布《再制造产品目录》。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申请的初始审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  第四条 再制造产品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 认定申请4  第五条 再制造产品认定由企业自

3、愿提出申请,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三)国家对产品有行政许可要求的,应获得相应许可;  (四)具备再制造产品批量生产能力,采用的再制造技术、工艺先进适用、成熟可靠;  (五)产品质量达到或超过原型新品,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节能、环保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六条 企业根据本办法及相关的认定要求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再制造产品认定申报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

4、本复印件;  (三)依法应取得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四)执行的产品标准;  (五)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或)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六)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及再制造技术说明;  (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八)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始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将符合条件的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三章 认定评价  第八条4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具有合格评定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具体承担再制造产品认定工作。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要求,认定机构应

5、:  (一)制定《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备案后,用于指导和规范认定工作;  (二)根据行业和再制造产品特点,选取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专家,参与实施认定工作;  (三)规范实施认定工作,出具认定报告,并对报告负责;  (四)依法保守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不得从事认定范围内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  第十条 再制造产品认定采取文件审查、现场评审与产品检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认定机构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文件审查,并编制文件审查报告。  (二)文件审查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认

6、定机构应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  专家组应在现场评审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认定机构提交现场评审报告,并对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三)认定机构应依据相关的产品标准,对申请企业提交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或)相关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查。需要时,对申请认定的产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  第十一条 认定机构在结束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产品检验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报告并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四章 结果发布与标志管理  第十二条4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认定报告进行审查,符合认定要求的纳入《再制造产

7、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指定认定机构的网站上发布。  第十三条 通过认定的再制造产品,应在产品明显位置或包装上使用再制造产品认定标志(标志基本式样见附件)。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再制造产品的生产和管理等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产品质量时,企业应及时向认定机构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取消其认定资格。被取消认定资格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再制造产品认定标志。  第十五条 任何对再制造产品认定过程和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异议,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8、并反馈结果。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再制造产品标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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