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之条件限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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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中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之条件限制研究(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唐锦军535200)【内容摘要】本文以分析“知道”的哲学问题,指出“可认识”推论必然“认识”存在逻辑错误;接着分析证言形成过程的证人心理,找出证言在形成过程中会有取舍问题和随着时间消逝不断遗失问题;在理清“认识”逻辑问题和证言取舍遗失问题后,提出确定证人的客观标准就是证人的证言已信息客观固化。然后进一步分析强制证人出庭法理基础,提出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是妨碍法庭诉讼程序的惩罚。在上述结论的基础上,提出要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必须满足证人主体、证言标

2、的、强制程序、证人行为的严格条件,避免以保障人权为借口伤及无辜他人,并为打击惩罚犯罪,便于侦查机关取证,建议建立作证奖励制度和“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关键词】知道信息客观固化法庭程序妨碍论“虽然有证据证明确实在事发现场,但由于注意力问题,又的确不清楚当时发生的情况。如果被强制出庭作证,胡乱应付作证是伪证,不作证13会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这不是坑爹吗?”新刑事诉讼法确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许多言论对此制度表示了各种担忧。怎么避免因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侵犯证人权利或伤及无辜他人是不得不思考的

3、问题。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本文围绕“知道”问题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法理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以此完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保障证人及无辜他人的权利。一、“知道”之哲学问题研究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按照诉讼法条文的规定,“知道案件情况”是成为证人的前提条件。如何理解“知道”对确定证人至关重要。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知道”的本意是

4、指“对于事实或道理有认识”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版,第1481页。。按照《新华字典》的解释“知道”是指因感观产生对客观事物的反映或事理的心理过程。不管那种理解,都有一个共性是,“知道”是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的,属于人认识的范畴。按照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观点,13认识论包含有三个理论要素:(1)反映论,即认为物质是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物质的反映。(2)可知论,即认为客观世界是能够被人所认识的。(3)辩证法。首先,从主观与客观、认

5、识与实践的对立统一运动中考察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把认识看做在实践基础上能够地把感性材料加工为理性认识,能动地从个别性的认识上升为规律性的理解,又能动地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过程。其次把认识看做一个无限发展的过程,认为人对事物的终极认识有无限接近客观真理的可能性。按照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观点,客观事物都是可知的。可知的客观事物的反映并不先天存在意识之中,需要人发挥主观能动性去认识,只是由于历史条件不同,周围环境的差异,每个人的能动性未必都能得到比较充分的发挥。来源于http://baike.baidu.com

6、/view/37579.htm。就是在相同的环境,不同的人,由于发挥主观能动性不一样,对客观事物的反映是不一样的。把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观点运用到具体诉讼证明领域,就是恩格斯所说的“个别实现情况和每次的实现”的过程。葛玲:《论刑事证据排除》[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3月第一版,第17页。在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观点基础上,我们研究探讨证人“知道”的问题。客观事物是可知的,而且必须建立在发挥主观能动的基础至上,所以在认定证人“知道”问题时,就需要弄清一个逻辑问题,可知,并不意味着会必然知道

7、。二、证言的形成过程的证人心理探析通过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观点,客观事物可“知道”13,但具体到诉讼案件,可“知道”并不会必然知道,这为避免乱点证人提供了参考。但有人在当时确实“知道”案件情况,在一段时间之后的诉讼中是否就一定能成为证人呢?本文就通过探讨证言形成过程的证人心理,以分析这种情况是否就一定能成为证人。证人证言的形成是证人主观感性认识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其过程遵循心理学和认识论的普遍规律。证人证言形成大致可以包括三个阶段,即感知阶段、记忆阶段和表达阶段。感知阶段,包括心理学上的感觉和知觉。感觉

8、和知觉是认识活动的起点,也是一系列复杂心理活动的基础。通过感知,人们不仅能够了解客观事物的各种属性,如物体颜色、气味、软硬等,而且也能知道身体内部的状况和变化,如饥饿、疼痛等。感觉是人脑对直接作用于感觉器官的客观事物的个别属性的反映,包括视觉、听觉、味觉、嗅觉和肤觉等。叶奕乾等主编:《普通心理学》修订版[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第167页。感知并不会对客观事物进行全息地反映,它受感知能力、感知者心理倾向等因素影响,感知只会留存有选择性的信息。不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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