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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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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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释义第一条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释义:本条的一大亮点在于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作为裁判的基本原则,目前许多劳动争议案件均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一些知名企业采取了变通的劳动关系处理方式引发了社会争论,为此,特别在本指导意见中提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有着明显的针对性,当认真对待。需要留意的是,由于该原则过于弹性化且容易导致裁判机关受到案外因素影

2、响,如何平衡上述问题将会极大的考验裁判机关的司法智慧。第二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释义:本条是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的细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四)规定"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将社会保险纠纷纳入劳动仲裁处理范围,因

3、此本条在此将几种较为常见的争议种类进行列举,便于当事人及仲裁机关操作。只是由此将会产生一个新的问题,即如果某些社会保险纠纷种类并不在上述三种范围内时该如何操作,是否仲裁机关会因此而不予受理?从本指导意见的规定看,如果某一争议所涉问题超出本条规定种类以外,除非广东省法院民一庭或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对此作出新的意见,否则将难以得到支持。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释义:国务院颁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相关法律责任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上述规定看,基本是以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处罚作为导向。此外,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将住房公积

4、金产生的争议列明在仲裁处理范围内的情况下,仲裁机关确实没有足够的依据将之纳入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劳动者对管理人列出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用等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更正,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是中级法院的,中级法院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释义:本条是关于破产程序中相关问题的衔接及法院管辖权方面的规定,属于程序性规定,意在完善程序以便更有效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争议,应当将该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

5、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被借用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非法招用的劳动者产生纠纷,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的,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列为被诉人或被告,并可视案情需要将施工的自然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诉人或被告、第三人。释义:本条是对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认定的细化,在劳动争议中,对于用人单位的主体地位的认定方面一向存在着某些的难点,不利于有效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并可能导致某些用人单位采取种种恶意方式逃避责任,故此本条在此对几种较为常见的问题作出细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常见的有两类,参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

6、一次性赔偿办法》的关于非法用工单位的规定,一类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另一类则是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第六条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实不存在鉴定、延误送达、移送管辖、案件排期及等待工伤复议、诉讼、评残结论等中止事由的,应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及尚未裁决

7、的证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劳动者申请的,应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有关案件的仲裁。释义:本条是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细化,其起到相当于所谓的实施办法的作用。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的"三日"、"五日",均指工作日。第八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应先就劳动争议事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释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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