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1厂区内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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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管理制度制度通告:(2009)0511号批准:任永岗厂区内机动车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障厂内机动车辆运输安全,促进公司生产和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生产区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及在生产区内驾驶各类机动车辆的人员。第三条机动车行驶要求(一)生产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二)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持有特种作用操作证(厂内车辆驾驶证),方可作业,不得驾驶与执照不相符的车辆,驾驶室不得超额坐

2、人;(三)凡在生产区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违者吊扣一个月特种作业操作证(厂内车辆驾驶证);(四)上、下班时间,厂内机动车辆严禁通行,同时主马路(厂区1号门至冶研所门前十字路口)上,严禁停放各种机动车辆(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除外);禁行时间:早:7:30——8:10中:11:30——12:30晚:17:30——18:302009—03—13发布2009—03—13实施676(五)机动车辆要按设置的交通标志行驶;(六)生产区内机动车辆只限在生产区及规定区域范围内行驶,如因工作需要出生产区域时

3、,按有关规定执行;(七)进入污染区工作的非污染车辆,在进入前,需到安全质量环保部、武装保卫部备案,批准后,方可进入。在污染区域施工的车辆,不得擅自进入或带入非污染区,如要进入非污染区,必须对以上设施进行喷淋去污,并经安全质量环保部检查合格后,签发放行证,武装保卫部方可放行;(八)严禁无证驾驶、酒后、超速、疲劳、注意力不集中行车。第四条车辆的要求(一)车辆必须经过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方准行驶;(二)厂内机动车辆要按期参加车辆检验,已到年限报废的各种车辆,根据车辆使用有关规定,牌、证一律收回,车辆停止运行。如需延长使

4、用,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重新进行安检,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合格车辆及无牌照和报废车辆不得使用,如有违者,使用单位负全责;(三)为了各生产单位的正常运行,所有厂内机动车辆,建立车辆保养制度,保养情况每半年向安全质量环保部报告一次;(四)厂内机动车辆统一在供应公司加油。第五条车辆的装载(一)机动车驾驶员应负责监督装卸作业,装载、运输货物时,不得超载、超限,因特殊情况,装载超过规定的货物时,必须经过安全质量环保部批准,派专人押车,按指定的线路、时间和时速行驶;(二)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车厢侧板、后栏板必须关好、拴牢;(

5、三)随车装卸货物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载运货物车辆的车厢上不得载人。676第六条车辆出厂管理(一)厂内机动车辆出生产区,在铁路线以北区域作业,需办理“厂内机动车辆通行证”,下称“通行证”;(二)凡需出生产区的车辆,由车辆所属单位开具车辆出厂申请单,说明出厂具体事由,并有单位主管领导的签字。驾驶员持本单位车辆出厂申请单,到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劳动安全科办理“通行证”,一次一证,严格限制外出办事车辆,其它各种车辆只限在厂里规定区域行驶;(三)驾驶员按要求在安全质量环保部及武装保卫部门卫室,认真填写“厂内机动车辆出入登记表”内的所列内容并

6、签名;(四)车辆返厂后,驾驶员及时将“通行证”送回安全质量环保部,并准确填写回厂时间及签名;(五)“通行证”一次有效,不得将其转借他人使用,本通行证出生产区不允许跨越铁路线使用;(六)凡有下列情况者,需办理“202社区公共服务牌”,可跨越铁路线在工人村范围内使用;公司内各种机动车辆的维修,由用车单位向科技信息部、供应公司提出修车申请,批准后持维修任务单,到安全质量环保部办理出厂手续。社区公共设施维修、维护,应急抢险等公共服务工作,由出车单位持“202社区公共服务”作业任务单到施工组织单位办理出厂手续,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到安全质量环保

7、部办理领取“202社区公共服务牌”,方可外出作业,作业区域不得超出工人村边界。(七)如有因抢险任务紧急,需经公司领导授权后,可直接到安全质量环保部办理“通行证”、和“202社区公共服务牌”,须在12小时内补办手续,遇节假日的,在第一个工作日4小时内办理。676第七条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公司有关管理制度,进行考核处罚。由于违反本管理办法被交警支队扣车辆的,后果自负。第八条公司各单位雇用(使用)的各种机动车辆或其它运输车辆在生产区内行驶,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第九条本办法由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解释与修订。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8、实施。原《厂区内机动车辆管理办法》[制度编号:(2006)厂1109号]同时废止。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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