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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实施效果测评报告发布时间:2008-10-20 所属栏目:立法评估 【浏览次数:667次】 【字体:大中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相关评论】 为了规范建设用地置换行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节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人民政府于2006年8月日公布实施了《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3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了解《办法》施行两年多的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对《办法》实施效果进行了测评。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2、、立法背景 (一)制定《办法》是加快城镇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我省经济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城镇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十分旺盛。但国家对土地供给采取紧缩政策,下达给我省的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十分有限,去年为8.31万亩,今年为9.15万亩,远远不能满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土地供求关系十分紧张。但另一方面,建设用地现状却存在着利用不充分,甚至闲置的现象,比如,城市规划区内零星建设用地无法充分利用,规划调整后的土地批而未供,等等,为此,如何进一步挖掘建设用地潜力,盘活存量土地,优化土地结构,以满足城镇发展及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用地的需求,十分必要。 (二)
3、制定《办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需求不断加大。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既要保持耕地占补平衡,又要满足建设用地需求,就需要加大对农村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用地水平。据调查,仅对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和调整就可以节省出许多建设用地,比如,我省现在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总面积约1556万亩,按国家规定面积计算,可以退出400多万亩,这将对科学规划新农村用地,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村容村貌起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我省土地后备资源分布具有不均衡性,整理出的建设用地面积也不均衡,采取建设用地
4、置换的办法是消除不均衡性的有效手段。因而,《办法》的制定,是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合理利用农村建设用地的需要。 (三)制定《办法》是贯彻国家有关土地政策的需要 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均规定,鼓励土地整理,实施土地复垦整理新增耕地折抵建设用地补偿指标。尤其是《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8号)又明确规定,“实行土地置换政策,促进农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实行这种方式置换的,其建设用地可以不占用年度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
5、这些政策对于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水平起到了较好的作用。2005年国土资源部在无锡会议上明确提出,要推动土地置换工作,通过土地置换推动土地“易主”、“易权”、“易位”、“易用”,将这些土地归并整合到一起,使零星分散的土地趋于集中、面积更具规模、地块更加规整,以便于充分开发利用。《办法》的制定,是进一步完善、落实国家有关土地置换政策、依法推进土地置换的需要。 二、《办法》实施以来的主要成效 《办法》出台后,省国土资源厅多次举办建设用地置换报批培训班,全省各市、县(区)700余人次参加了培训。各地也通过召开会议,开辟电台、广播专栏,以及张贴标语、印发
6、简报、举办讲座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教育。重点宣传建设用地置换的目的和意义,宣传《办法》的基本要求和程序,得到了基层干部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为《办法》的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从近两年的实施效果看,开展建设用地置换工作,是新形势下正确地处理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的关系,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对于推动中部地区崛起,促进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办法》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得到了各级人民政府、用地单位及群众的欢迎和支持。 (一)规范了置换审批,加强了建设用地管理。截至至2008年9月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
7、共270批次,批准置换建设用地5824公顷,被置换农用地 5258公顷(其中耕地4616公顷),同时批准征地4069公顷,涉及17个市86个县(区)。为确保置换规范有序进行,省、市按照《办法》,建立了严格的审批制度。市、县在建设用地置换报批前,要对置换土地面积和类别、地上附着物状况和权属、涉及农户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依法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告知、确认、听证等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建设用地置换申请后,先由有关处室审查,然后由分管厅领导主持,有关处(室)负责人进行会审,会审通过的,方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为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对建设用地置换实行
8、计划管理、总量控制,2008年全省建设用地置换占用耕地规模控制在4万亩,对超出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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