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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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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险定损员五级培训第一章保险及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第一节保险的概念与特征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从经济角度上说,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体现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保险的要素:1.可保风险特性:风险必须是纯粹的风险;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2.多数人的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3.费率的合理厘定4.保险基金的建立5.订立保险合同保险的特征:23经济性、商品性、互助性、法律性、科学性。分摊赔
2、偿方式主要包括比例责任分摊、限额责任分摊、顺序责任分摊三种方式。比例责任分摊方式是指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占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分摊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支付赔款。第六节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1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一种法律行为。2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3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在特定条件下的等价与不等价特征,我们将之称为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射幸性。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5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对人的合同。6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主
3、体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保险关系双方,包括当事人、人行道,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指挥。禁止性行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故障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臵警告标志以扩大警示距离,同时迅速报警。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内控制度实现对理赔工作的监督,确保理赔工作的
4、质量:定期检查制度;专项检查制度;案件回访制度;客户满意度调查制度。第三章机动车辆专业知识23第一节机动车辆的总体构造第十节《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中的道路是指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交通事故不完全是由特定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结构:发动机、底盘、车身、电气设备四大部分组成底盘:由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和制动系四大部分组成车身:分承载式和非
5、承载式。非承载式车身只有车身作用,不能承受机动车辆载荷,因此它必须支撑在车架上。中级和中级以下轿车多采用承载式车身,非承载式车身常用于中高级轿车和一部分客车。电气设备:分电器设备和电子设备两部分电器设备:电源、汽油机点火设备、发动机启动电动机、照明与信号设备、仪表、空调、刮水器、收录机、门窗玻璃升降设备等第二节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也称为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对保险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近因原则指原因和结果有直接的联
6、系。23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处理赔偿时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在保险金额以内进行赔偿的原则。权益转让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分摊原则是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对保险标的的所受损失,由各保险人分摊。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解释、生效、有效与无效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保险合同按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将其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自行解释非经对方同意不发生法
7、律效力。保险合同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的原则2.意图解释的原则。意图解释即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思,对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233.专业解释的原则4.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合同较为特殊,通常以缴纳保险费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在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实行“零点起保”的规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是指保险合同由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保险合同有效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保险合同无效,即使所附条件成立,保险合同也不生
8、效。无效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订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保护的保险合同。下述几方面确认合同无效:①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②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③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④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⑤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⑥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保险合同的变更,指的是广义上的保险合同变更,即包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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