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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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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以下简称政府及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和服务管理等相关事项。政府及各部门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按照《山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
2、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本级政府机关事务集中统一管理体制,制定机关事务工作发展规划,健全节约型机关考核评价体系,统筹配置和节约利用资源。第五条-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降低运行成本,提高保障水平。第六条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加强机关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等信息平台,推进机关事务管理信息共享。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有关机关事
3、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主管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个内设机构负责管理本部门机关事务工作。第二章经费管理第八条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基本需求和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级政府机关运行实物定
4、额和服务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8-机关运行实物定额主要包括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实物的数量、质量、技术等标准;机关运行服务标准主要包括会议、差旅、培训、物业服务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服务的内容和等级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依法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部门实际,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
5、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相关经费支出计划,明确支出事由、项目、内容、进度、金额等事项,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政府及各部门的需求,对其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物业管理、后勤服务等事项,编制需求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组织实施。第三章资产管理-8-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政府机关资产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执行资产管理
6、有关规定,接受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设立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保证资产安全完整。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的闲置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利用政府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及时掌握资产供需情况,按照各自职责推进闲置资产调剂使用。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权属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
7、当统筹安排机关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统一管理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统一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负责本机关占有使用房屋、土地的账务登记。-8-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的统一规划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需要新建、扩建、改建、购置办公用房的,应当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机关事务管理
8、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标准、建设地点和资金来源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实施。第十九条政府及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办公用房配备标准。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或者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变动等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及时移交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配使用。政府及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未经本级政府批准,不得租用、借用、置换办公用房。确需租用、借用、置换办公用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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