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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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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荆州古城保护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机构第三章保护对象第四章保护规划第五章保护措施第六章开发利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荆州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荆州古城,其范围是指东至东环路以东200米,南至凤凰路、赵家台、学苑路,西至西环路,北至北环路的区域。古城范围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界标,予以公告。第三条在古城范围内居住和从事生产经营、工程建设、旅游开发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古城保护遵循
2、统筹规划、整体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12—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古城保护工作。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城市管理、财政、发展和改革、国土、公安、工商、环保、交通、农业、林业、民政、民族宗教、文化、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古城保护工作。荆州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和古城保护实际需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城保护的有关具体管理工作。第六条古城保护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市和荆州区人民政府将古城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各界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古城保护
3、工作。第七条市和荆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对在古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古城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第二章保护机构第八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古城的保护、建设、管理与利用工作。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审议古城保护重大事项。第九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委员会下设—12—名城保护办公室,具体负责下列古城保护事项:(一)负责古城保护的日常事务,协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古城保护具体工作;(二)参与编制古城保护规划、审查古城保护相关的工程建设方案;(三)组
4、织编制古城范围内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名录;(四)组织开展古城保护研究、宣传工作;(五)联系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六)组织开展对古城保护规划实施及古城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查处破坏古城的违法违规行为;(七)市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作为古城保护决策咨询机构,负责对古城保护规划、保护名录、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和评审,提出决策建议。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文物、旅游、环境保护、文化、法律、历史、民俗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第三章保护对象第十一条古城保护对象主要包括:(一)古城整体风貌和传统格局;(二)古城墙及古城范围内的
5、其他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三)三义街▬得胜街、南纪门等历史文化街区;—12—(四)历史建筑;(五)具有保护价值的古民居、古碑刻、古遗址及纪念性设施;(六)古树名木;(七)护城河等构成古城空间形态特色的河湖水系与自然环境风貌;(八)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十二条建立古城范围内各类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包括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对象。保护名录的编制内容、标准、申报和批准程序等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三条市城乡规划、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普查本市的历史文化资源,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应当及时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
6、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都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第四章保护规划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古城保护规划。第十五条古城—12—保护规划包括保护原则、保护内容、保护范围、保护标准、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实施方案等。第十六条古城保护规划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审批,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古城保护规划在报送审批之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经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第十七条市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7、古城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古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各类保护对象的专项保护规划。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城保护规划和专项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对于涉及公共利益且投资规模较大的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十八条古城保护规划、专项保护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第十九条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专项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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